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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氯气、氨气、氧气及臭氧使用安全
9.3.1 供水厂为加强气体的安全使用管理,应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气体投加车间的安全防护制度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9.3.2 供水厂使用各类气体前,应按规定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9.3.3 供水厂使用的高压气体钢瓶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
9.3.4 氯气、氨气和氧气的运输,应委托给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3.5 氯气、氨气钢瓶的进、出库应进行登记。当气瓶外观出现明显变形、针形阀阀芯变形、防震圈不全、无针形阀防护罩时应拒绝入库。
9.3.6 氯气、氨气的使用应先进先出。气体库内钢瓶应按照使用情况分别挂上“在用”、“已用”和“待用”标志,并分区放置。钢瓶必须固定,防止滚动和撞击。
9.3.7 待用氯瓶的堆放不得超过两层。投入使用的卧置氯瓶,其两个主阀间的连线应垂直于地面。
9.3.8 对氯气、氨气阀门,气体输送管道系统阀门,法兰以及接头等部位应经常进行泄漏检查。
9.3.9 使用氯气的供水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的有关规定配备防护和抢修器材。使用其他气体也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和抢修器材。
9.3.10 投加氯、氨、臭氧的车间应安装有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9.3.11 加氯车间应安装与其加氯量相配套的泄氯吸收装置,并应定期检查吸收液的有效性及机电设备的完好性。加氨间应安装氨气泄漏时的吸收和稀释装置。
9.3.12 氧气气源设备的四周应设置隔离区域,除氧气供应商操作人员或供水厂专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隔离区域。
9.3.13 距氧气气源设备30m半径范围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与生产无关的其他物品,不得在任何储备、输送和使用氧气的区域内吸烟或有明火。当确需动火时,应做好相应预案;动火作业前,应检测作业点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作业期间应派专人进行监管。
9.3.14 所有使用氧气的生产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眼罩及防护手套。操作、维修、检修氧气气源系统的人员所用的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类污垢。
9.3.15 氧气及臭氧设备的紧急断电开关应安装在氧气及臭氧车间内生产人员易于接近的地方。
9.3.16 氧气以及臭氧输送投加管坑应避免与液氯、液氨、混凝剂等投加管坑相通,同时应防止油脂及易燃物漏入管坑内。
9.3.17 氧化气体投加车间应配备急救医药用品和设施。
9.3.18 氯气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的规定。
安全生产制度应包含高压气瓶的入库验收及使用、投加系统定期检修、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等内容。供水厂应根据以上制度,建立各种原始记录表格,由运行人员做好日常运行记录。
气体投加车间还应建立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维护检修记录、高压钢瓶登记使用等各项原始记录。这些记录是反映岗位工作基本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日常原始记录的积累、统计和分析,达到合理使用原材料,发现使用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排除。当设备、设施发生异常或故障时,也利于分析原因和责任。
9.3.2、9.3.3、9.3.5 这几条是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为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的要求。
9.3.4 危险品运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规定。
9.3.7、9.3.9 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为《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
9.3.8 检查氯气有无泄漏,可以用氨水观察有无雾态氯化铵生成,检查其他气体可以使用洗衣粉或者肥皂溶液,观察在涂抹处有无气泡产生。
9.3.11 为强制性条款,供水厂要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以铁-氯化亚铁为吸收物质或以氢氧化钠中和的氯气吸收装置,并按照使用说明,定期检验吸收液的有效性。
9.3.12、9.3.13、9.3.14、9.3.16 为强制性条款,依据国家《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爆炸危险品场所安全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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