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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臭氧系统


4.11.1 臭氧发生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发生系统的操作运行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
    2 臭氧发生系统的操作运行必须严格按照设备供货商提供的操作手册中规定的步骤进行。
    3 臭氧发生器启动前必须保证与其配套的供气设备、冷却设备、尾气破坏装置、监控设备等状态完好和正常,必须保持臭氧气体输送管道及接触池内的布气系统畅通。
    4 操作人员应定期观察臭氧发生器运行过程中的电流、电压、功率和频率,臭氧供气压力、温度、浓度,冷却水压力、温度、流量,并作好记录。同时还应定期观察室内环境氧气和臭氧浓度值,以及尾气破坏装置运行是否正常。
    5 设备运行过程中,臭氧发生器间和尾气设备间内应保持一定数量的通风设备处于工作状态;当室内环境温度大于40℃时,应通过加强通风措施或开启空调设备来降温。
    6 当设备发生重大安全故障时,应及时关闭整个设备系统。

条文说明
4.11.1 本节系新增内容。由于臭氧发生系统生产操作运行的专业性很强,设备造价高,国外引进设备较多,国内供水厂生产人员的成熟经验很少,因此,要求生产运行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并严格按照设备供货商提供操作手册规定的步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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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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