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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臭氧发生器气源系统


6.12.1 空压机或鼓风机、过滤器、干燥器以及供气管路上各种阀门及仪表的运行状况应每日检查。
6.12.2 每月应对空压机或鼓风机、过滤器、干燥器、消声器及各种阀门检修一次,长期开或关的阀门应操作一次;各种仪表每月检修和校验一次。
6.12.3 空气气源设备的大修理宜委托设备制造商进行。
6.12.4 氧气气源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租赁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工作由氧气供应商负责,供水厂人员不得擅自进行。
    2 供水厂自行采购的设备日常保养工作,由供水厂专职人员按设备制造商提供的维护手册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大修理工作宜委托设备制造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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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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