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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取水口


4.1.1 在水源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定期进行巡视。
4.1.2 汛期应组织专业人员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的完好情况,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冬季结冰的地表水取水口应有防结冰措施及解冻时防冰凌冲撞措施。
4.1.3 在固定式取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标志牌。在有船只来往的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信号灯。
4.1.4 固定式取水口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口应设有格栅,并应设专人专职定时检查;当有杂物时,应及时进行清除处理。
    2 当清除格栅污物时,应有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3 藻类、杂草较多的地区应保证格栅前后的水位差不超过0.3m。
    4 取水口应每(2~4)h巡视一次,预沉池和水库应至少每8h巡视一次。
4.1.5 移动式取水口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头部应符合本规程第4.1.2条的规定。
    2 应加设防护桩并装设信号灯或其他形式的明显标志。
    3 在杂草旺盛季节,应设专人及时清理取水口。

条文说明
4.1.1 该款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第6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该规范中第10条指出: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鱼,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2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使用难降解或剧毒农药等,污染该段水源水质的活动。3 根据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4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部门研究确定。该规范的第28条指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按《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同时也是考虑水源保护的重要性,所以规定该条款为强制性。
4.1.3 该款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等部门共同划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规定该条为强制性也是保护水源所必需的。
    本条规定了在取水口上游和下游适当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一般可考虑在上游1000m、下游100m的地段内选择。
4.1.5 本条第2款中移动式取水口在运行时,应加防护桩及信号灯或其他形式的明显标志,以避免来往船只冲击取水口的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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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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