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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水质安全保障


9.1.1 供水厂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应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9.1.2 当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时,检验人员应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及检验仪器尽快赶赴现场,立即采用快速检验手段鉴别、鉴定污染物的种类,给出定量或半定量的检验结果。现场无法鉴定或测定的项目应立即将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应根据检验结果,确定污染程度和可能污染的范围,并及时上报水质检验情况。
9.1.3 在水源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供水厂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水质检验项目,并增加检验频率。
9.1.4 供水厂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检修施工之前,应制定水质保障措施;净水系统投产前应严格清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1.5 供水厂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持证上岗。

条文说明
9.1.1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2 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3 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4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5 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6 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7 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8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9.1.5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和建设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在供水厂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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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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