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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清水池


4.13.1 水位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必须安装液位仪;
    2 清水池液位仪宜采用在线式液位仪连续监测;
    3 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
4.13.2 清水池的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必须有防水质污染的防护措施。
4.13.3 清水池的卫生防护除符合第4.13.2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顶及周围不得堆放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
    2 清水池顶种植植物时,严禁施放各种肥料;
    3 清水池应定期排空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可蓄水。清洗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4 应定期检查清水池结构,确保清水池无渗漏。
4.13.4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4.13.5 汛期应保证清水池四周的排水畅通,防止污水倒流和渗漏。

条文说明
4.13.2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
    《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二册)》6.4.1(3)污染通过敞开设备进入。在人孔、通气孔、溢流管等结构不合理或固定施工和维护管理不当,污染物灰尘、蚊蝇、小动物等进入,水质被污染。
    另外,有些供水厂在厂级管理制度中分别规定清水池及其他设备的检测孔和人孔加防护罩,防止污染物侵入。但往往因施工和使用者认识不够而忽视,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规定该条为强制性,避免污染水质。
4.13.4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
    1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2 参考《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水箱的溢流管、排水管不得与水管或雨水管直接连通。
    国家和地方都有相关规定,此条为强制性也是保障清水池水质不受污染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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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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