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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臭氧发生器


6.11.1 臭氧发生器及其冷却设备、与臭氧发生器相连的管路上各种阀门及仪表,以及臭氧和氧气(以氧气为气源)泄漏探头和报警装置运行状况应每日检查,同时检查尾气破坏装置运行状况。
6.11.2 臭氧发生器的定期维护项目、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设备制造商提供的维护手册的要求定期对臭氧发生器及其冷却设备和尾气破坏设备进行检修,对长期开或关的阀门操作一次。
    2 定期维护工作宜委托制造商进行。
6.11.3 臭氧发生器的大修理项目、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发生设备和尾气破坏设备大修理周期、项目、内容及质量符合设备制造商提供的维护手册上的规定。
    2 臭氧发生器和尾气破坏设备大修理工作宜委托制造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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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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