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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制水生产工艺安全


9.2.1 为满足连续安全供水的要求,供水厂对关键设备应有一定的备用量,设备易损件应有足够量的备品备件。
9.2.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厂根据各自的水源流域内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源污染时期的水处理技术预案。
    2 供水厂具备临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各种药剂的应急设备与设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和相关物料储备。
9.2.3 供水厂应针对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大面积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条文说明
9.2.3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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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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