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12 臭氧发生器气源系统


4.12.1 空气气源系统的操作运行应按臭氧发生器操作手册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观察供气的压力和露点是否正常;同时还应定期清洗过滤器、更换失效的干燥剂以及检查冷凝干燥器是否正常工作。
4.12.2 租赁的氧气气源系统(包括液氧和现场制氧)的操作运行应由氧气供应商远程监控。供水厂生产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该设备区域进行操作。
4.12.3 供水厂自行采购并管理运行的氧气气源系统,必须取得使用许可证,由经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的生产人员负责操作。操作程序必须按照设备供货商提供的操作手册进行。
4.12.4 供水厂自行管理的液氧气源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生产人员应定期观察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液位刻度、各阀门状态、压力容器以及管道外观情况等,并做好运行记录。
4.12.5 供水厂自行管理的现场制氧气源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生产人员应定期观察风机和泵组的进气压力和温度、出气压力和温度、油位以及振动值、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氧气的压力、流量和浓度、各阀门状态等,并做好运行记录。

条文说明
4.12.1~4.12.5 本节系新增内容。臭氧发生器气源系统只有空气和氧气两种。通常空气气源系统的设备由臭氧发生器设备供应商配套供应,因此,要求按照臭氧发生器操作手册规定的程序进行生产运行。此外,由于露点是供气质量的主要控制指标,故要求定期观察露点值,并定期维护气源系统中确保供气露点正常的设备部件。而氧气供气系统通常情况下由氧气供应商租赁给用户,并负责全部的生产运行和维护,且氧气站危险性较高。为了安全起见,要求租赁用户的生产人员不得自行操作,自行采购使用的用户必须取得使用许可证,而且其生产人员须经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