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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供水设施维护检修,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6.1.2 日常保养应检查供水设施运行状况,使设备、环境卫生清洁,传动部件按规定润滑。
6.1.3 定期维护应对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巡检),对异常情况及时检修或安排计划检修。对设施进行全面强制性的检修,宜列入年度计划。
6.1.4 大修理(恢复性修理)应有计划地对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及对重要部件进行修复或更换,使设施恢复到良好的技术状态。

条文说明
6.1.1~6.1.4 这4条分别规定了供水设施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档内容,从而规范了全国供水设施维护、检修的工作。鉴于供水厂的供水设施,大部分是长期处于潮湿或腐蚀的环境中,这对设施的正常运行、安全供水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产生不良后果,因此对其进行维护、检修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各供水厂应制定实施细则,按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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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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