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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系统调试


5.5.1  净化空调系统的调试应包括单机试车和系统联动试运转及调试。

5.5.2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性能、精度应满足测试要求,并应在标定证书有效使用期内。

5.5.3  净化空调系统的联动试运转和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内各种设备应已进行单机试车,并应验收合格;

    2  所需供冷、供热的相关冷(热)源系统应试运转,并应已调试通过验收;

    3  洁净室(区)的装饰装修和配管配线应已完成,并应通过单项验收;

    4  洁净室(区)内应已进行清洁、擦拭,人员、物料进入应已按洁净程序进行;

    5  净化空调系统应进行全面清洁,并应进行24h以上的试运转达到稳定运行;

    6  高效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并已检漏合格。

5.5.4  净化空调系统的带冷、热源的稳定联动试运转和调试时间不得少于8h。

5.5.5  净化空调系统带冷、热源联动试运转应在空态下进行。

5.5.6  净化空调系统各种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5.5.7  单向流洁净室的风量、风速的调试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量测试结果偏差应为设计风量的±5%以内,相对标准偏差不应大于15%;

    2  截面平均风速不应超过设计值的±5%,各检测点截面风速相对标准偏差不应大于1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5.5.8  非单向流洁净室的送风量测试结果应为设计风量的±5%之内,各风口的风量相对标准偏差不应大于1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5.5.9  新风量测试结果不得小于设计值,且不得超过设计值的1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5.5.10  洁净室(区)内的温度、相对湿度测定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区)内的温度、相对湿度的实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按检测点的实测结果的平均值,偏差值应在90%以上测点的精度范围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5.5.11  洁净室(区)与相邻房间和室外的静压差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Ⅱ  一般项目

5.5.12  洁净室内的气流流型的测试应确认单向流、非单向流、混合流流型,并应符合设计和性能技术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示踪线法或示踪剂注入法。

5.5.13  洁净室内的气流方向测试应确认气流方向及其均匀性,并应符合设计和气流流型要求。

    检查数量:按数量的30%检查。

    检验方法:示踪线法或示综剂注入法。

5.5.14  净化空调系统的控制系统及其检测、监控、调节元器件、附件的实施性调试应做到动作准确、显示正确、运转稳定,控制精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查验记录及相关文件。

条文说明

5.5.1、5.5.2  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净化空调系统调试的责任方是施工单位,但建设方等(如监理单位)应参加;调试内容包括所有单机试车和系统联动试运转及调试,以达到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规定了调试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应满足系统调试要求,这是指工程设计指标和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以及按照本规范对仪器仪表的选用的相关规定,并应在标定证书有效使用期内。

5.5.3~5.5.5  这几条对净化空调系统的联动试运转和调试前应具备的条件、带冷(热)源的稳定联动试运转和调试的时间、状态进行了规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1)联动试运转前必须认真逐项检查“应具备条件”的真实性,并记录备忘录;

    (2)这里的“24h试运转”是指洁净室(区)已进行清洁、擦拭,并检查合格之后,人员、物料已按洁净程序进行管理,并对全面清洁后的净化空调系统进行的试运转,即所谓的“空吹”过程;

    (3)带冷(热)源的联动试运转和调试时间不得少于8h,并应是在“稳定”状态下的时间,既包含应该是连续运行的时间,又是各项运行参数(主要是温度、湿度、风量等)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试运转。

    (4)由于具体工程项目各有特点,为了使建设单位(业主)具有主动的支配权益,在第5.5.5条中规定了带冷(热)源的联动试运转应在空态或合约规定的状态下进行。

5.5.6  本条规定了净化空调系统的各种设备的单机试运转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或有关产品的标准,若有的产品暂时还没有标准时,应按产品说明书或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试运转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5.7、5.5.8  对单向流、非单向流洁净室的净化空调系统进行试运转和调试后,其风量、风速应达到规定才能通过验收。据了解,目前国内外洁净厂房调试中一般采用美国国家环境平衡局(Na-tional Envi-ronmental Balancing Burean,NEBB)的洁净室认证委员会发布的《洁净室认证测试程序标准》第2版中第5章对洁净室的气流速度、气流量的测试验收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洁净室的平均气流速度应在业主规定速度的±5%之内,洁净室的平均或总气流体积流量应在业主规定的气流体积的±5%之内,相对标准偏差不应超过15%,除非另有规定。

    气流速度的相对标准偏差(不均匀度)和气流体积相对标准偏差的计算方法如下:

    (1)气流速度的相对标准偏差(RSD,%)的计算。

    计算气流速度测量读数的算术平均速度:

    式中:VAM——算术平均速度(m/s);

               Vn——某点气流速度测量读数(m/s);

               n——测量数。

    计算气流速度测量读数的标准偏差(SDV):

    计算气流速度的相对标准偏差(RSD,%)计算:

    规定应全数检查。若不合格应查明原因,认真进行调试直至合格。

5.5.9~5.5.11  这几条规定了净化空调系统的主控项目——新风量、洁净室(区)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和静压差的质量验收要求,并规定全数检查。若不合格应查明原因,认真进行调试直至合格。

 一般项目

5.5.14  本条对净化空调系统的控制系统的实施性调试的质量验收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即应做到检测、监控、调节元器件、附件的动作准确,显示正确,运转稳定,各项控制参数及其精度等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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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11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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