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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洁净厂房内的高纯气体供应设施、纯水供应设施、工艺生产用水设施、化学品供应设施的安装施工质量验收。

12.1.2  特种设施的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关的土建工程应已验收合格,并应办理交接手续;

    2  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设备出厂技术说明要求进行安装;

    3  各种设备及其附件、材料应已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并应符合工程设计和设备技术要求,同时应做好进场记录。

12.1.3  对气密性、渗漏性控制严格的特种设施的设备、附件等,安装前应检查密封状况,发现异常时,应与供货商共同检查,并应经确认不影响使用功能后再进行安装。

12.1.4  特种设施的承压设备、附件应具有压力试验、无损探伤等有效检验合格文件。无合格文件者,不得进行安装。

12.1.5  有爆炸危险或有毒的气体、液体、有机溶剂等相关的设备、附件应具有有效检验的合格文件,不符合规定者不得进行安装。

12.1.6  分类、分系统进行安装质量验收,宜与相关系统的试运转结合进行。

12.1.7  有防静电接地要求的设施,应在安装就位或系统管道安装完成后进行可靠接地。

条文说明

12.1.1  本条对洁净厂房中的“特种设施”的范围作了规定。

12.1.2~12.1.5  由于洁净厂房内的“特种设施”种类较多,包括可燃、有毒、窒息、腐蚀等气体、液体、有机溶剂等;许多设施还有一定的压力和高纯度要求,很多设备、管路属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为确保气体纯度和避免渗漏污染,均需要求对其设备、管路的气密性、渗漏性等进行严格控制,为此这几条规定了各类特种设施在安装前应具备的条件,并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做好记录。

12.1.6  洁净厂房内的“特种设施”的种类较多,所以规定应分类、分系统进行施工安装和质量验收,并推荐与相关供应系统试运转结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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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11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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