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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14.1.1  洁净厂房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宜划分为竣工验收、性能验收、使用验收。

14.1.2  竣工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

14.1.3  性能验收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并应进行检测。

14.1.4  使用验收应在性能验收完成后进行,并应进行测试。

14.1.5  洁净厂房验收的检测状态应分为空态、静态和动态。竣工验收阶段的检测宜在空态下进行,性能验收阶段宜在空态或静态下进行,使用验收阶段的检测应在动态下进行。

条文说明

14.1.1  本条是参照国际标准《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  第4部分:设计、建造、启动》ISO 14644-4中的有关规定,将工程验收按竣工验收、性能验收和使用验收的三个阶段作出了规定。图2摘录ISO 14644-4的部分内容。
 

 

图2  设施的审批

 

14.1.2~14.1.4  这三条是根据近年来国内的洁净厂房施工建造中的工程实践和广泛征求洁净厂房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单位的意见,经综合分析研究后作出的规定。

14.1.5  本条是根据国内洁净厂房建造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标准《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  第4部分:设计、建设、启动》ISO 14644-4中的有关要求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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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11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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