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1 一般规定


6.1.1  排风、排风系统的材料、附件和设备应符合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

6.1.2  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附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书等,进施工现场前应经验收合格,并有质量验收记录。

6.1.3  洁净厂房中排风系统施工中的隐蔽工程,应经验收和做好记录后再进行隐蔽。

6.1.4  排风系统应按管内排风类型及其介质种类、不同浓度进行管道涂色标志,对可燃、有毒的排风应作特殊标志。管路应标明流向。

6.1.5  排风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转应与洁净厂房内的净化空调系统同步进行,并应按各个独立排风、排风系统分别进行调试和试运转。

条文说明

6.1.1、6.1.2  洁净厂房的排风与废气处理是确保产品生产环境和空气洁净度要求的重要环节,为使排风与废气处理的施工质量真正做到满足产品生产要求,为此作出相应的规定。由于洁净厂房的排风与废气处理系统排出的气体(或废气)都程度不同地对环境或公共卫生带来一定的影响或有害,所以本条规定排风与废气处理所采用的材料、附件和设备的选择除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外,还应遵守相关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方面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另外,这些材料、附件和设备还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入施工现场应办理的手续、质量记录等。这些均为确保排风与排风系统施工质量的基本条件,应认真执行。

6.1.3、6.1.4  这两条对排风与废气处理的隐蔽工程和涂色标志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避免隐患和确保排风与废气处理系统正常、安全可靠运行和维修管理的基本要求。

6.1.5  鉴于排风与废气处理系统与净化空调系统的关联性和各排风系统与产品生产工艺的关联性、独立性,所以本条规定:调试与试运转应与净化空调系统同步进行;各个废气处理与排风系统应分别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施工单位为主体的调试、试运转中,建设单位应参与共同进行。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1110-201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