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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安全设施的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规定的资质和安装施工许可证。

8.1.2  消防、安全设施的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关的土建工程应已施工验收合格,并应办理交接手续;

    2  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产品出厂技术说明文件的要求进行安装;

    3  安装前,应认真核查消防、安全产品制造单位的资质、制造许可证的真实性,并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做好检查记录;

    4  安装前,应对所有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均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和合约的要求,并应进行记录。

条文说明

8.1.1  洁净厂房中消防、安全设施是确保其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这些设施的安装施工单位应该了解、熟悉相关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自检、监督、检查的法规、规程等,为此承建单位应具有规定的资质和许可证。所以作了本条规定。

8.1.2  为了保护好洁净厂房的各专业施工的成品、半成品,所以规定消防、安全设施工的条件和需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目前国内外许多消防、安全设施的产品、附件,甚至材料的生产单位均实行规定的资质和许可证制度,为此本条规定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检查、核查这类设施的产品、附件等的制造单位的资质、许可证、性能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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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11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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