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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渠系总体布置
6.2.1 灌溉渠道应依干渠、支渠、斗渠、农渠顺序设置固定渠道,也可增设总干渠、分干渠、分支渠和分斗渠,灌溉面积较小的灌区可减少渠道级数。
灌溉渠道系统不宜越级设置渠道。
6.2.2 灌溉渠道的布置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地势、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级渠道应选择在各自控制范围内地势较高地带。干渠、支渠宜沿等高线或分水岭布置,斗渠宜与等高线交叉布置。
2 渠线应避免通过风化破碎的岩层、可能产生滑坡或其他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3 渠线宜短而平顺,并应有利于机耕。宜避免深挖、高填和穿越城镇、村庄和工矿企业。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 渠系布置宜兼顾行政区划和管理体制。
5 自流灌区范围内的局部高地,经论证可实行提水灌溉。
6 井渠结合灌区不宜在同一地块布置自流与提水两套渠道系统。
6.2.3 “长藤结瓜”式灌溉系统的渠道布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渠道不宜直接穿过库、塘、堰;
2 渠道布置应便于发挥库、塘、堰的调节与反调节作用;
3 库、塘、堰的布置宜满足自流灌溉的需要,也可设泵站或流动抽水机组向渠道补水。
6.2.4 667hm2以上灌区的干渠、支渠应按续灌方式设计,斗渠、农渠应按轮灌方式设计。支渠也可按轮灌方式设计。轮灌组数宜取2组~3组,各轮灌组的供水量宜协调一致。
6.2.5 4级及4级以上的土渠弯道曲率半径应大于该弯道段水面宽度的5倍,石渠或刚性衬砌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不应小于水面宽度的2.5倍。通航渠道的弯道曲率半径还应与航运部门的有关要求相协调。
6.2.6 干渠上主要建筑物及重要渠段的上游应设置泄水渠、闸,干渠、支渠和位置重要的斗渠末端应有退水设施。
6.2.7 对渠道沿线沟道坡面洪水应予以截导。必须引洪入渠时,应校核渠道的泄洪能力,并应设置排洪闸、溢洪堰等安全设施。
6.2.1 灌溉渠道一般分为固定渠道和临时渠道两大类。固定渠道由干渠、支渠、斗渠、农渠四级组成,农渠以下为临时渠道,分为毛渠、灌水沟两级灌水渠道。
地形复杂的大型灌区,固定渠道也可设置为总干渠、干渠、分干渠;支渠、分支渠;斗渠,分斗渠等。
灌区地形特殊或面积较小时,整个灌区或灌区的某些区域也可越级设置渠道。
6.2.2 目前,我国灌区基层管理基本上是以行政区划分管理单位,维修、养护、配水、量水、水费征收等均以行政单位为管理单元。因此渠系布置时,需要参照行政区划,合理布设输配水系统和配水口。
6.2.3 “长藤结瓜”式灌溉渠道系统是我国山区、丘陵区在合理开发利用灌区水资源并保证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将灌区范围内多项蓄水工程连接成水资源相互调剂、统一调配的灌溉系统。灌区群众通常形象地把渠道比喻为“藤”,把灌区内众多的库、塘、堰比喻为“瓜”。通过对“藤”(渠)和“瓜”(库、塘、堰)的合理调度运用,就可使整个灌区做到忙时灌田,闲时蓄水,以蓄补灌,以丰补缺。
6.2.4 轮灌渠道的主要特点是水量集中、输水时间短,所需渠道断面较大,土方和建筑物工程量以及建设费用较大,因此干、支渠一般不应按轮灌方式设计。支渠只有当水面比降小、水流泥沙含量高、容易产生淤积,有必要增加输水流量或缩短灌溉周期时,才可按轮灌方式设计,但必须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论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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