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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环境监测


18.4.1  灌溉与排水系统及受其影响的附近区域应设置环境监测网。监测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所监测的环境因子的时空变化应具有控制作用;

    2  监测网宜与灌溉、排水观测项目共用;

    3  在未受其影响的邻近地区,可设有对比监测点。

18.4.2  环境监测应包括工程实施前的现状监测、施工期监测和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期监测。

18.4.3  各时期环境监测项目、周期及频次应根据灌区规模、运行要求、环境特点和保护对象等因素确定。主要监测项目的监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表水应主要监测化学、毒理学、细菌学等范畴的水质指标;

    2  地下水应主要监测水位、含盐量变化等指标;

    3  土壤主要监测耕作层土壤含盐量、土壤肥力等指标;

    4  根据工程需要及环境特点,还可增加气候、水温、农业生态、水生生物、陆生生物、人群健康等监测项目。

18.4.4  各环境监测项目的测点布设及监测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8.4.1~18.4.4  灌区灌排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土壤作物等条件的不同,各灌区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不尽相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灌区工程,需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灌区工程,可不编制环境监测报告,或只针对个别较突出的影响项目,编制环境监测报告。本节规定了环境监测网布置、设置监测项目的要求。环境监测是灌区工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通过环境监测,可及时了解和预测因兴建灌区工程所引起的环境动态变化,以便及早采取措施,防范不利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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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5028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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