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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农桥的总体布置和荷载标准按本章的规定执行,其构造及结构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 10002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执行。

16.1.2  农桥的行车设计速度应统一采用20km/h。其洪水标准不应低于所跨或所在渠道、河沟的洪水标准。

    除所连接的已成乡村道路确为双车道和位于1级、2级灌排渠道(同样流量的河流)上全长大于100m(或单跨跨度大于或等于40m)的跨渠农桥应按双车道桥梁设计外,其余农桥均宜按单车道桥梁设计。

16.1.3  跨越较大河流、宽深沟道的渠堤专用检修路宜就近绕道,利用已成的公路桥涵连接交通,或与渠系交叉建筑物(如渡槽、涵洞或桥式倒虹吸管等)结合修建。

条文说明

16.1.2  根据国内外观测研究,当设计速度高时,汽车运行速度低于设计速度;当设计速度低时,汽车运行速度高于设计速度。这也说明设计速度与汽车运行安全有关。表16摘录了我国交通部规定的各级公路设计速度,说明农桥已经采取了与四级公路相同的设计速度。

    四级公路可以是双车道,也可以是单车道。因此交通量更低的农桥按单车道设计是可行的,仅对特殊情况予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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