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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一般规定


20.1.1  管理设施应包括交通、维护、安全、试验站、生产管理等设施,设计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20.1.2  工程管理范围应根据灌排渠系及建筑物级别确定,主要包括渠(沟)道,两侧护渠(沟)地,防渗与观测设施,管理设施,渠(沟)系建筑物和其安全保护区及专用地,生产管理区等。

20.1.3  新建灌区渠(沟)道两侧应预留护渠(沟)地,其宽度应满足堤身防渗、导渗设施的布置,避免两侧土地使用或开发对渠道干扰和影响。加固改造灌区应根据土地利用的具体情况预留护渠(沟)地。

20.1.4  在护渠(沟)地外侧,紧邻工程用地边界线以外宜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工程保护范围。

条文说明

20.1.1  原规范中的管理设施主要为生产生活用房、试验站和通信系统的设置,本次修编增加了交通设施、维护设施、安全设施等内容。

20.1.2~20.1.4  由于灌区所在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差异悬殊,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难以在规范中统一量化。本次修编依据相关规范,划定了护渠(沟)地宽度和工程的保护范围(见表19和表20),同时可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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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5028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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