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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低压管道输水灌溉


17.4.1  管道系统布置应与灌溉排水工程形式、规格相适应,应满足低压管道输水条件下的灌水沟畦技术要素要求。

17.4.2  低压管道输水灌溉系统,宜采用单水源管道系统,采用多水源汇流管道系统应经技术经济论证。

17.4.3  管道布置宜平行于沟、渠、路,应避开填方区和可能产生滑坡或受山洪威胁的地带。

17.4.4  管网布置形式应根据水源、地形、灌水沟畦技术要素及用户用水情况等,通过方案比较确定。

17.4.5  管道级数应根据系统控制的灌溉面积或系统流量等因素确定。旱作物区,当系统流量小于30m³/h时,可采用一级固定管道;系统流量在30m³/h~60m³/h时,可采用干管、支管两级固定管道;系统流量大于60m³/h时,可采用两级或多级固定管道;同时宜增设地面移动管道。水田区可采用两级或多级固定管道。

17.4.6  管道布设宜遵循总长度短、管线平直,并应减少折点和起伏的原则。

17.4.7  田间固定管道长度,宜为90m/hm²~150m/hm²。

17.4.8  末级固定管道走向宜垂直于作物种植方向,间距宜采用50m~150m,单向灌水时宜取较小值,双向灌水时宜取较大值。

17.4.9  给水栓应按灌溉面积均衡布设,并应根据作物种类确定布置密度。每个给水栓灌溉面积宜为0.25hm²~0.60hm²,单向灌水宜取较小值,双向灌水宜取较大值。田间配套地面移动管道时,每个给水栓灌溉面积可扩大至1hm²。

17.4.10  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条件下的灌水沟畦技术要素,应根据当地试验资料确定;无资料地区可按本标准17.3节的有关规定分析确定。

17.4.11  低压管道输水灌溉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20203的规定。

条文说明

17.4.1~17.4.11  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是我国发展较快的节水灌溉方式,是利用管道输水、灌水沟畦、格田宜接受水的灌溉方式,是灌水沟畦、格田与管道的组合灌溉系统。因此管道系统布置,应与灌水沟畦与格田的形式、规格相适应,并满足灌水沟畦与格田的技术要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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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5028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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