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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水量、水质监测


18.3.1  灌溉渠(管)道系统实施水量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溉量水测站网应按经济、合理、实用原则进行全面规划、统一布设;

    2  观测频次应确保灌区运行过程中能够及时准确地监测水量;

    3  灌溉管道量水装置(仪表)可根据需要与量测精度要求,选用分流式、孔板式、文丘里式、旋翼式、旋杯式、滑片式、超声波式或电磁式等;

    4  灌溉渠道系统水量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GB/T 21303要求。

18.3.2  水质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合考虑污染物分布和水系流向,按“入水处多布、出水处少布、重污染多布、轻污染少布”的原则,合理布设监测点。

    2  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项目应包括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性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对污染物控制的相关要求;选择性控制项目应根据灌区水源和可能的污染物种类选择相应的污染物监测项目。

    3  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布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及监测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6的规定。

条文说明

18.3.1  灌溉水量监测是灌区实施实时监测与监督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通过水量监测及时掌握灌溉用水需求、供水实时状况,实现对灌区水资源的合理化调配。

    灌溉水量监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8.3.2  为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国家制定了灌溉水质强制性标准,灌溉水质监测是对灌溉水质达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灌溉水质监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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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5028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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