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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安全设施


20.4.1  衬砌渠(沟)道设计水深大于1.5m时宜每500m~1000m设一处救生踏步,并宜沿渠(沟)道两侧错开布置,在人口聚居渠(沟)段宜取小值,在人烟稀少渠(沟)段宜取大值;在渡槽、隧洞、水闸等重要渠(沟)系建筑物进、出口处宜增设踏步。

20.4.2  1级~4级渠(沟)道和渠道设计水深大于1.5m的5级渠道跌水、倒虹吸、渡槽、隧洞等主要建筑物进、出口及穿越人口聚居区应设置安全警示牌、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

20.4.3  设置踏步或人行道的渡槽、水闸等建筑物应设防护栏杆,建筑物进人孔、闸孔、检修井等位置应设安全井盖。

条文说明

20.4.2、20.4.3  这两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历年来,全国灌区输水渠道落水事故时有发生,必须从工程建设的源头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本次修编专设此节内容,从渠道和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到救助措施提出了要求,设计中应引起重视。救生踏步设计应便于落水者逃生,并能防止非管理人员下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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