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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一般规定


19.1.1  20000hm²及以上灌区应在功能需求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灌区信息化设计,其他灌区宜根据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灌区信息化设计。

19.1.2  灌区信息化应结合灌区水利设施的特点和地理分布,应用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进行设计。

19.1.3  灌区信息化系统应包括信息采集、数据传输、信息存储及综合应用等内容。

19.1.4  灌区信息化系统结构宜采用分层分布式设计,宜分为集控层(信息中心层)、汇集层(信息分中心层)和现地层(现地采集监控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区管理信息中心应包括灌区运行的监测、监控、调度和会商系统,应具有信息收集、存储、发布、接收上级部门的指令和数据共享功能。

    2  分中心应采集和监控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信息,向信息中心提供所辖渠系运行信息,接受信息中心的统一调度。

    3  现地采集监控层指分布在各监测、监控设备或设施现场的信息化设备,按设备、设施或建筑物的不同类型、规模分别配置,可实现对灌区运行基础数据的采集、寄存、发送和调度指令的执行。

条文说明

19.1.1  20000hm²以下灌区宜根据灌区具体特点,适当简化信息化系统设计。

19.1.2  灌溉工程设施分布范围广、类型多样,对当地社会、经济有较大影响,应用先进的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进行设计是必要的。灌区信息化是提高灌区工程安全保障、合理和高效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灌溉与排水工程实现管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通过对灌区运行各类信息的综合采集、存储、处理和应用,可全面、动态、及时地K解灌区工情、水情、雨情、墙情、水质、气象、农作物及当地社情,以及用水需求和供水实时状况,可实现对灌区各主要水利设施运行的监测、监控和调度;便于实现灌区防洪调度可靠预警和快速决策,实现对灌区水资源的合理化调配。

19.1.4  灌区管理信息中心是整个灌区运行的管理、监控中心,也是灌区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其设置和具备完善功能是必要的。信息化设备、实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可根据灌区的具体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由管理信息中心或由分中心(管理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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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5028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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