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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般规定
13.1.1 渠道排洪建筑物应分为入渠、非入渠及平交排洪建筑物三类。应根据洪水流量、地形、地质条件、渠道级别和运行方式合理选用。
13.1.2 入渠排洪建筑物应包括引洪入渠口、排泄已入渠洪水的排洪闸、溢洪侧堰、虹吸溢流堰等。
非入渠排洪建筑物应包括跨越渠顶的排洪渡槽(桥)和穿越渠底填方体的排洪涵洞、排洪倒虹吸管等。
平交排洪建筑物应包括在水面高程接近的河、渠交叉口一至四个方向上所设的控制闸和护岸等。
13.1.3 排洪建筑物的布置应按“因地制宜、分片分段排泄”的原则,连通可靠的洪水出路。具体布置形式应根据地形条件、自身功能和洪水与渠水的高程关系,通过方案比较合理确定。
13.1.4 排洪建筑物的设计排洪流量应按其所控制的集水面积通过设计洪水及其进口前的允许积水计算确定。
13.1.5 排洪建筑物宜具有自行启动运行能力。启闭设备宜采用手、电两用型,有条件的宜具备自控或遥控能力。
13.1.1、13.1.2 灌溉渠道由于下列原因易遭受洪水破坏:傍山修建的盘山渠道截断了天然洪水排泄的通道导致暴雨洪水夺渠而入,渠道因大量塌方、渠旁树木、杂物进入渠中阻塞漫溢而形成的意外事故,渠首或其他闸门操作失误造成的事故,以及渠道下游泵站或水电站突然停机关闭使引水渠道水位上涨漫溢等。我国四川等地区还有灌溉汛期兼做排洪渠道的习惯。修建排洪建筑物的目的就是防止由于上述原因而造成渠水漫溢、渠堤决口垮塌及对渠系建筑物的破坏。此外,在一定长度的渠道上或重要渠系建筑物、重点保护区上游也需设置兼有泄空退水功能的排洪建筑物。
当洪水水位等于或高于渠道且流量不大,而渠道设计水位以上的超高断面可以容纳该洪水顺利通过时,或者渠道可以停水全力排洪时,可引其进入渠道择机排出。流量较大、污染严重的洪水应视其与渠道高程的关系,采取跨渠或穿过渠底的建筑物排泄。对排、引结合且水面高程基本持平的可采用平交排洪建筑物,在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采用非入渠排洪建筑物,不让洪水入渠以减轻渠道负担并方便管理。
本章主要规定渠道排洪建筑物的设计,不包括相关的河流、沟溪防洪保护、坡面排水、退水渠道和容泄区整治等工程设计内容。
13.1.3 排洪建筑物的数量、位置、结构形式、功能和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和运用条件通过方案比较综合确定,满足渠道防洪设计的统一要求。不必强求等距离设置或过分集中排泄,应尽量减少附属工程数量。排洪建筑物应尽量利用原有的洪水通道,新建的也应尽量与原洪水通道连通。
在不影响自身运用且有条件时,与其他渠系建筑物结合布置可以减少对渠道的干扰和工程量。例如:排洪闸与泄空退水闸结合、排洪渡槽与桥结合、渠下排洪涵洞与交通涵洞结合等。
13.1.4 渠道洪水的成因类型通常有暴雨型、融雪型、沟溪小水库的溃坝型或其复合型。形成渠道洪水的汇流面积一般不大,应采用小流域设计洪水的计算方法或当地适用的经验、推理公式计算。对入渠的洪水,通常是在渠道以外先行收集洪水,经入渠口引入渠道。沿途汇集凡个入渠口引入的洪水后,再经渠侧排洪建筑物排出,故其设计流量应是几个入渠口所引入洪水的流量之和。
13.1.5 一般的排洪建筑物应尽可能具有自动启用运行功能,以提高安全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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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工程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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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渠系总体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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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渠道地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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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暗管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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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地基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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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排洪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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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 设备用房及功能房间设置
- 20 管理设施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交通设施
- 20.3 维护设施
- 20.4 安全设施
- 20.5 试验站设施
- 20.6 生产管理设施
- 附录A 排涝模数计算
- 附录B 渠床糙率
- 附录C 渠道允许不冲流速
- 附录D 黄河流域浑水渠道水流挟沙能力计算
- 附录E 梯形渠道实用经济断面的计算方法
- 附录F 渠道防渗衬砌结构适用条件
- 附录G 末级固定排水沟和吸水管间距计算
- 附录H 地下水排水强度计算
- 附录J 荷载计算
- 附录K 渡槽设计计算
- K.1 渡槽水力设计计算
- K.2 拱圈横向稳定性验算
- 附录L 倒虹吸管设计计算
- L.1 倒虹吸管水力计算
- L.2 倒虹吸管进口沉沙池的设置及尺寸
- 附录M 涵洞流态判别及过流能力计算
- 附录N 跌水与陡坡设计计算
- N.1 单级跌水与陡坡的过流能力和掺气水深
- N.2 跌水与陡坡消力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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