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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总体布置


11.2.1  涵洞轴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涵洞轴线宜为直线,其走向应有利于选择涵洞流态和形式、涵洞进、出口水流平顺或交通通畅。

    2  渠涵轴线应与渠道中心线一致,其进、出口水面应与渠道水面平顺衔接,符合渠道设计及运用要求。

    3  渠下涵的轴线宜与渠道正交,连接山区沟(溪)或等级道路的涵洞轴线宜与水流或路线方向一致。

11.2.2  渠涵的洞身段纵坡不应小于该段渠道的纵坡,其各部底面高程应满足与渠道水面衔接的要求。

11.2.3  渠下涵的洞身底面高程应等于或接近所在渠、沟(溪)的底面高程,其纵坡应等于或稍大于所在渠、沟(溪)纵坡并不宜大于5%,渠下涵的水流速度应小于洞身材料和出口土壤的允许不冲流速。交通涵洞的纵坡应有利于洞内排水。

11.2.4  渠下涵流态及洞型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渠下涵宜选用无压流态。

    2  渠下涵选用有压或半有压流态应具备下列条件:

      1)涵前地形陡峻或允许短期存在不致造成淹没损失的较高积水深度;

      2)所在渠道的填土质量良好,不致因积水水压或渗流而失稳;

      3)洞身材料应具有足够强度、允许流速较大且接缝止水可靠。

    3  不应采用急坡长洞半有压流态。

11.2.5  涵洞横断面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流量涵洞宜采用预制圆管涵;

    2  无压涵洞当洞顶填土高度较小时宜选用盖板涵洞或箱涵,涵顶填土高度较大时宜采用城门洞型、蛋型(高升拱)或管涵;

    3  有压涵洞应选用管涵或箱涵;

    4  拱涵或四铰涵不应使用于沉陷量大的地基上;

    5  无压涵洞内设计水面以上的净空面积宜取涵洞断面面积的10%~30%,且涵洞内顶点至最高水面之间的净空高度应符合表11.2.5的规定,并不应小于0.4m。

    6  交通涵洞的设计除满足交通行业的有关标准规定,尚应满足渠道安全运行要求。

11.2.6  渠下涵的孔径除应满足正常要求外,尚应满足防止流冰、泥石及漂浮物堵塞,控制涵前允许积水高度和涵后冲刷等特殊要求。

11.2.7  渠下涵的孔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平顺通过河(沟)道设计洪水的需要。

    2  选定的孔径尺寸应符合所在沟(溪)道上、下游设计水位或天然水位的要求。当有明确的涵前允许最高壅水位规定时,设计孔径应确保涵前水位低于允许壅水位。

    3  涵前允许短期积水的渠下涵,应结合选定的涵身底部高程及纵坡通过积水调蓄演算合理选择孔径尺寸。

    4  涵前积水或不积水时涵洞应保持同样的水流形态。考虑积水后的过涵设计流量值不宜小于其设计洪水流量值的3/4。

11.2.8  涵洞进、出口的形式、尺寸和底面高程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水流特性、防冲加固和消能措施等综合选择确定,确保过涵水流平稳顺利和附近渠堤稳定安全。渠涵进、出口宜采用扭面或八字墙形式,其平面扩散角应为6°~12。。渠下涵的进、出口形式宜选用八字墙式、端墙式等。

11.2.9  涵洞纵向变形缝应按下列位置设置:

    1  地基土质发生变化、基础埋深不一以及基础为填、挖方形式的交界处。

    2  涵身和端墙、进、出口翼墙及护底等结构的分段处。

    3  洞身纵向长度大于8m~12m处。

11.2.10  洞身防渗与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涵洞洞身外壁及出口段末端处的渗透水力坡降和渗水流速应分别小于涵洞外周及出口段末端处土壤的允许渗透水力坡降和渗水流速。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取提高涵周土壤密实度或在涵身外壁设置截水环等措施。截水环纵向间距宜为4m~8m,其材料、尺寸和数量应根据安全渗径长度的需要决定。

    2  渠下涵的洞顶填土高度宜大于1.0m,或涵顶应低于渠道防渗层底部0.5m以上。

    3  涵洞内水不应外渗。涵身变形缝的缝宽宜为20mm~30mm,缝内应设止水。高水头有压涵洞的缝内宜设形式不同的两道止水,无压涵洞和低水头有压涵洞的缝内宜设一道止水。

    4  涵内水质需加保护的输水渠下涵,以及交通涵洞的外壁上应设置阻止外水内渗的防水层。

11.2.11  涵洞基础形式应依据涵洞形式、孔径及地基土质条件确定。

11.2.12  位于良好地基上的圆涵宜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连续刚性弧形管座,其包角为90°~135°。当管径小且地基土层压缩性不大时宜直接置于弧形土基或碎石三合土垫层上。岩基上的圆涵可开槽直接浇筑管身或在槽内铺混凝土垫层再敷设管道。

11.2.13  拱涵及盖板涵孔径较大且地基条件较好的宜采用分离式基础,孔径较小或地基承载力较低的宜采用整体式基础。

11.2.14  箱涵在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的情况下可不另设基础,仅在底板下设方便施工的水泥砂浆垫层。

11.2.15  涵洞基础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涵洞基础不应受冲刷,不设底板的涵洞底部宜采取铺底保护措施。铺底采用浆砌片石或混凝土砌筑,厚度不应小于0.3m,且应在进、出口两端的铺底层下加设防渗截水齿墙。

    2  涵洞进、出口段翼墙的基础埋深应为河沟洪水冲刷线以下不小于1.50m。

11.2.16  涵洞基础面积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及应力分布要求。

条文说明

11.2.1  涵洞进、出口及洞身水流应顺畅,对于渠下排水涵,当河沟与渠(路)大致成一角度时,不宜强求正交。一般不应采用小于45°夹角的斜交涵洞,可在河沟上下分别采取改沟、加设导流和构造物方法,增大水流方向与渠(路)相交的夹角。

11.2.4  涵洞的水流形态与洞型选择是相互关联的,应统筹考虑。涵洞一般优先选用无压流态。其理由是:

    (1)虽然在通过相同流量时断面尺寸比有压和半有压涵洞大,但其水头损失小、出口流速低、出口只需简单防冲加固,而有压及半有压涵洞则要设消能防冲设施。

    (2)其上游壅水低于有压和半有压涵洞,可降低对渠(路)堤的高度及质量要求,能减少进口护砌工程量。

    (3)由于整个断面不充满水及上游水深较小,故对防渗要求也相应降低。

    (4)有压流虽可减小涵洞断面尺寸,但由于洞内流速较高,压力大,涵前积水较深,因而水流对涵洞和渠(路)基的破坏性较大。

    此外,有压排水涵洞在排泄洪水时,因流量变化大,可能出现明满流交替状态而产生振动,影响工程安全,宜慎用。半有压流由于在流量变化大时流态更不稳定,也不宜采用。

11.2.5  涵洞的各种横断面形式具有明显的构造和受力特点,合理利用这些特点是保证工程安全和经济的前提条件。盖板涵的盖板结构虽然不能承担很大压力,但其空间高度小、可预制安装、施工方便,适用于涵洞高度受限或者施工条件苛刻的地段。盖板涵的结构缝多,不适宜有较大内水压力的有压流。拱涵受力条件好,适用于涵顶填土较高及跨度较大的无压涵洞。箱涵多为刚结点矩形钢筋混凝土结构,具有较好的静力工作条件,承载能力高,对地基不均匀沉降的适应性能好,适用于洞顶覆土较厚、洞跨较大、地基较差的无压和低压涵洞,唯施工较复杂。圆管主要用于小流量的排水涵洞,便于采用预制管安装,一般多不进行结构设计,可直接根据设计荷载,按定型产品的性能指标,选用相应规格的圆涵即可。

    关于净空面积和高度的要求,是在实践中总结出的保持无压流态的必要条件,应按本条规定执行。

11.2.6、11.2.7  渠下涵孔径尺寸的选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已知设计流量、进口水深及出口水深,确定洞身断面尺寸。对于矩形断面,此时的洞高及洞宽均为未知,且涵洞流态判别又与洞高有关,有的流量计算公式还含有洞高要素,故需试算;另一种常见情况是,对从渠底穿过的排水涵洞,多需根据拟定的洞身断面尺寸及出口水深,计算确定进口壅高水深。此时,一般是拟定多个不同断面尺寸的布置方案,分别计算确定进口水深,然后根据上游地形、地物允许的淹没条件,经方案分析比较后,确定出比较经济合理的洞身断面尺寸布置方案。当上游沟、河断面较大,或有低洼地带,具有一定的蓄水容积和调蓄作用,可使设计洪水时涵洞的下泄流量相应减小,则往往还应结合调洪演算确定比较经济合理的洞身断面尺寸。

    考虑涵前积水时,不应使选定的涵洞设计水流形态有所改变,或使涵洞出口流速过大。如果号虑涵前积水,由于积水的调蓄作用,通过涵洞的最大流量必然小于上游天然来水的最大流量,从而使涵洞设计流量减小,达到使涵洞孔径尺寸减小,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但由于涵前壅水计算影响因素众多,较难得出切合实际的计算结果,为安全计,其最大减小值不应超过对应于防洪标准时的洪水流量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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