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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总体布置原则


8.2.1  渠系建筑物布置应满足水面衔接、泥沙处理、排泄洪水、环境保护、施工、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交通和群众生活、生产的需要。有通航要求的渠系建筑物应进行专题研究。

8.2.2  渠系建筑物宜布置在渠线顺直、水力条件良好的渠段上,在底坡为急坡的渠段上不应改变渠道过水断面形状、尺寸或设置阻水建筑物。

8.2.3  渠系建筑物宜避开不良地质渠段。不能避开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

8.2.4  顺渠向的渡槽、倒虹吸管、节制闸、陡坡与跌水等渠系建筑物的中心线应与所在渠道的中心线重合。跨渠向的渡槽、倒虹吸管、涵洞等渠系建筑物中心线宜与所跨渠道的中心线垂直。

8.2.5  除倒虹吸管和虹吸式溢洪堰之外,渠系建筑物宜采用无压明流流态。

条文说明

8.2.2  本条所述的“急坡”是指渠道纵坡大于其临界坡度的水力学专用名词。由于急坡所具有的水力学特性,在急坡段将会发生分水闸不能正常引水、下游产生冲击折射波强烈冲刷渠槽、水流跃出渠槽等严重后果。

8.2.3  渠道长度和范围大,渠系建筑物有条件时宜尽量避开不良地质渠段,或者在不良地质渠段中选用比较容易处理的渠段,努力降低地基处理费用和缩短处理时间。当受条件限制,渠系建筑物确需修建在不良地质渠段上时,则应分析研究采用适宜的布置方案、结构形式和工程措施使其达到设计要求。

8.2.4  做到本条对几种建筑物布置原则的规定,则可基本满足水力条件好和工程量小的要求。条文中采用“宜”字的规定还兼顾了其他因素的综合要求。例如,分水闸或设于渠道一侧的泄水闸,其中心线与上级渠道中心线的夹角不宜为90°,以有利于引水、泄水;连接与渠道斜交公路的农桥在安全范围内也可不是正交以方便交通等。

8.2.5  明流流态的水头损失较小,能使渠道控制较大的灌溉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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