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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科研、生产、销售企业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
1.0.3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主要说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民用爆炸物品属易燃易爆品,在生产和储存中,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的重大损失。在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中,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安全标准,以便使新建企业符合安全要求,预防事故,尽量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对在本标准修订颁布实施前已建成的老企业,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条件,逐步进行安全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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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 3.1 危险品危险等级
- 3.2 建筑物危险等级
- 3.3 计算药量
- 4 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 4.1 工程规划
-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
- 5.4 防护屏障
- 6 工艺和布置
-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 7.1 危险品储存
- 7.2 危险品运输
- 8.1 一般规定
- 8 建筑和结构
- 8.2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选型
- 8.3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构造
- 8.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 8.5 安全疏散
- 8.6 危险性建筑物建筑构造
- 8.7 嵌入式建筑物
- 8.8 通廊和隧道
- 8.9 覆土库
- 9 消防给水
- 9.1 一般规定
- 9.2 危险品生产区
- 9.3 危险品总仓库区
- 10 废水处理
- 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供暖
- 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2 电气
- 12.1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 12.2 电气设备
- 12.3 室内电气线路
- 12.4 照明
- 12.5 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 12.6 室外电气线路
- 12.7 防雷和接地
- 12.8 防静电
- 13 自动控制和电信
- 13.1 一般规定
- 13.2 自动控制
- 13.3 视频监控系统
- 13.4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
- 13.5 火灾报警系统
- 13.6 安全防范系统
- 13.7 通信
- 13.8 射频辐射安全防护
- 14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
- 14.1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
- 14.2 危险品销毁场
- 15 混装炸药车地面站
- 15.1 一般规定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固定式地面站
- 15.3 移动式地面站
- 16 科研中试线
- 附录A 地形条件与内、外部距离增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C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 附录D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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