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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1.2 危险性建筑物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中A级的要求,不应低于B1级的规定。
8.1.3 危险性建筑物有腐蚀性的工作间地面、墙面及屋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防腐蚀要求。
8.1.4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应按本标准附录C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设置卫生设施。
8.1.5 危险品厂房内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内(黑火药和起爆药厂房除外)不应设置除带洗手盆的水冲厕所外的其他辅助用室;
    2 为1.1级厂房服务的辅助用室应集中单建或布置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3 1.2级、1.3级、1.4级厂房内可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且应设不小于370mm厚的实心砌体隔墙与危险工作间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钢制甲级防火门;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4 在危险工作间的上面或下面,不应设置辅助用室;
    5 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宜直对邻近危险工作间的泄爆、泄压面。
条文说明
8.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企业各类危险品厂房性质分析,1.1级、1.2级厂房是炸药、起爆药的制造、加工厂房,具有爆炸、燃烧的危险;1.3级厂房基本是烟火信号产品、推进剂等的厂房,具有燃烧、爆炸的危险;1.4级基本是氧化剂、燃烧剂一类的厂房,且厂房周围多有爆炸源,也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所以,1.1级、1.2级、1.3级、1.4级厂房的危险程度要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大得多,发生火灾后,大多发生爆炸,产生的后果非常严重。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厂房、库房的耐火等级规定,甲类厂房、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所以本标准提出1.1级、1.2级、1.3级、1.4级厂房、库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8.1.2 本条为新增条文,是对危险性建筑物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8.1.3 本条为新增条文,是对危险性建筑物有腐蚀性的工作间的设计要求。
8.1.4 为了设计使用的方便,将现行各类生产中的各类危险品生产工序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的原则,做了分级。主要考虑原则是,凡生产或使用的物质极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定为1级,如梯恩梯、二硝基重氮酚。其他按情况定为2级。一般建议统一设置,如在危险品厂房内设置辅助用室时,应满足本标准第8.1.5条的要求。
    卫生特征分级为1级的应设通过式淋浴。
8.1.5 企业中的辅助用室的设置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危险品厂房有爆炸的危险,因此,除在生产中不能离开操作岗位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应尽量远离危险品厂房,避免发生事故时造成不必要的伤亡。确保人员的安全是设计辅助用室的主要指导思想。
    1 1.1级厂房是具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发生爆炸时威力比较大,影响面也比较宽,从安全上考虑,规定不允许在这类厂房内设置辅助用室,而应将它们布置在远离危险品厂房的安全地带,这样,在发生事故时人员的安全才能得到保证。但考虑到生活上的方便和生产上的需要,不允许操作人员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因此允许在厂房内设置厕所,但对于敏感度特别高的黑火药、二硝基重氮酚等极易发生事故的厂房,连厕所也不允许设置。
    2 1.1级厂房的辅助用室,应单建或设在附近其他非危险性的建筑物中;也可和控制室建在一起,嵌入在防护土堤外侧。辅助用室可近一些布置,但应符合安全要求。
    3 1.2级、1.3级厂房,原则上不宜设置辅助用室。
    对1.2级厂房,存药量比较小,危险生产工序设在抗爆间室内或用钢板防爆装置隔开时,一旦发生事故,一般只局限于抗爆间室内,危险程度大大降低,事故的影响面比较小。在这类火工品厂房内,如果必须设置,应符合条文中规定的要求。
    对1.3级厂房,多为易燃烧的厂房,在这类厂房内,仅允许设置厕所、盥洗淋浴等辅助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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