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5.3 移动式地面站


15.3.1 移动式地面站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分设制备挂车、生活挂车。
15.3.2 移动式地面站不应设有起爆器材和炸药库房。
15.3.3 移动式地面站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15.3.4 移动式地面站消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5.3.5 移动式地面站电力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15.3.6 移动式地面站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二类防雷的规定。
条文说明
15.3.1 本条明确了移动式地面站危险性较大的乳化基质制备生产和生活应分设挂车。
15.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制定本条的目的在于避免一旦移动式地面站发生爆炸事故,引起起爆器材和炸药库房的殉爆。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