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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危险品危险等级


3.1.1 危险品危险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
    2 1.2级:危险品具有迸射破片的危险性,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3 1.3级:危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4 1.4级:危险品不敏感,但不排除某些危险品在外界强力引燃、引爆条件下的燃烧爆炸危险性。
条文说明
    本节对危险品危险等级的划分考虑了与国家及国际相关的爆炸、燃烧危险品分类的衔接和一致。危险品危险等级是根据危险品本身所具有的及其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作用而定义的,分为1.1级、1.2级、1.3级和1.4级。
    危险品危险等级与国际标准靠拢,可以与国际产品接轨,方便使用,便于交流。本标准如经翻泽出版后可直接对外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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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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