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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安全防范系统


13.6.1 生产、销售企业的库房和仓库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的三级。
13.6.2 安全防范系统由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保安通信等子系统集成或组合。
13.6.3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的规定。
条文说明
    鉴于民用爆炸物品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库房和仓库储存有大量危险品,一旦遭受破坏或流入社会而引发燃烧爆炸事故,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社会影响。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所以生产、销售企业的库房和仓库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前端设备的选型与视频监控系统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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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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