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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2.5.1 生产过程中工艺要求不能中断供电的用电负荷应为二级,其他生产用电负荷为三级。自动控制系统、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定员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12.5.2 危险品生产区的总配电所、总变电所应为独立变电所。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变电所可为独立变电所、杆上变电所或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可附建于非危险性建筑物。
12.5.3 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规定。
12.5.4 分变电所不应附建于1.1级危险品厂房。当采用干式变压器、无油型设备.且仅为本厂房服务时,可附建于1.1级危险品厂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应为户内式,变电所的电压不应高于20kV;
2 变电所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与电气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密实防火墙.且隔墙上不应设门、窗和孔洞;
3 变压器室及高、低压配电室的门、窗应设在外墙上.且门应向室外开启;
4 与变电所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变电所。
12.5.5 分变电所附建于1.2级、1.3级、1.4级危险品厂房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2.5.4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当条件受限时在满足内部距离的条件下.也可采用户外预装式变电站。
12.5.6 配电室(含电气室、电加热间、电机间、电源室)可附建于危险性建筑物内,并可在室内安装非防爆电气设备.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与电气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密实防火墙.且不应设门、窗与电气危险场所相通;
2 配电室的门、窗应设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且门应向室外开启;
3 配电室不应通过与其无关的管线;
4 多层危险品厂房电源引入的配电室宜设在一层.且不宜设在危险工作间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12.5.7 独立变电所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附建于其他建筑物的变电所.其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接地电阻应符合本标准第12.7.7条的规定。
12.5.8 应急柴油发电机房宜独立设置.不应附建于危险性建筑物。当条件受限时,可附建于非危险性建筑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柴油发电机的排烟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且应有阻火措施;
2 应急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阀门间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装设必要的检测、报警装置和消防设施。
条文说明
12.5.1 目前,生产企业正在实现自动控制的连续化,突然停电虽一般不会引起燃烧爆炸事故,但会影响产品质量,同时可能带来不利于安全的影响。为此,本次修订强调其二级负荷级别。其他生产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对于突然断电或设备再启动可能会发生爆炸的生产工艺,如GTG等,提出设置应急电源的要求,自动控制系统等与安全密切相关,应设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的类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当消防系统采用柴油水泵作为备用动力源时,不需设置应急电源。
12.5.4 1.1级厂房危险性大,万一发生事故影响供电范围大,故分变电所不应附建于1.1级厂房。仅为本厂房服务时,在保证分变电所的事故不影响所在厂房安全的前提下,可接受1.1级厂房发生整体爆炸导致其中分变电所同时炸毁的风险。对于仅为1.1级厂房服务又不能附建于该厂房时,也可单建,但应满足本标准第5.2.2条第7款第3项的规定。
12.5.5 当分变电所附建于1.2级、1.3级、1.4级厂房时,采取本标准所列举的措施后,可以满足安全供电要求。
12.5.6 附建于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内的配电室等,均安装非防爆电气设备(含非防爆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因此,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火炸药及其粉尘进入配电室与易产生火花和高温的电气设备接触。
12.5.8 柴油发电机因其排烟口排出的烟气温度很高,且烟气中可能夹带火星,严禁附建于危险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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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混装炸药车地面站
- 15.1 一般规定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固定式地面站
- 15.3 移动式地面站
- 16 科研中试线
- 附录A 地形条件与内、外部距离增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C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 附录D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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