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5.2 固定式地面站
15.2.1 地面站不应建设在危险品总仓库区内。
15.2.2 当地面站内未设有起爆器材和炸药库房时,地面站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15.2.3 当地面站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地面站设有起爆器材和炸药库房时,硝酸铵储存、破碎,水相、油相、乳化基质等的制备和储存,装车作业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应为1.4级;电气危险场所应为F2区;防雷类别应为二类。地面站应设室外消火栓。
15.2.4 硝酸铵破碎、水相、油相、乳化基质制备和储存,装车作业生产工序可联建在一个建筑物内。硝酸铵破碎与其他工序之间、水相罐与制乳工序之间、乳化基质储存与其他工序之间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实隔墙。联建厂房内乳化基质储存罐的数量不应超过两个,单个乳化基质储存罐的储量不应超过30t。
15.2.5 乳化基质储存罐(区)单独设置时,单个储存罐的储量不宜超过100t,储存罐总储量不应超过600t。各储存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0.75倍相邻较大储存罐的直径。
15.2.6 硝酸铵仓库应独立设置,单库最大允许储量为600t。硝酸钠与硝酸铵可分隔间同库存放。硝酸铵仓库距多孔粒状硝酸铵的装车上料装置不应小于15m。
15.2.7 乳化剂、敏化剂库房可联建,并应有隔墙。
15.2.8 柴油库宜单独建设。
15.2.9 现场混装炸药车可进入1.4级厂房进行装车作业。装车位与厂房内其他工序应有隔墙。
15.2.10 地面站宜设现场混装炸药车车库。该车库可与维修工房联建,并应有隔墙。
条文说明
本节规定了现场混装炸药车固定式地面站的具体要求。
15.2.2 实践中,不少地面站未设有起爆器材和炸药仓库,而仅有原材料储存及水相、油相、乳化基质等制备工作,对这样的地面站,标准规定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即可,这样规定与国外规定一致。
15.2.3 明确了地面站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地面站内设有起爆器材或炸药仓库时,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15.2.4、15.2.7 条文中提出的联建原则为指导性要求,条件许可时,还是单建为宜。硝酸铵溶解、油相配制危险性不大,如单独设置厂房,则可不列入危险等级。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5.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15.3 移动式地面站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 3.1 危险品危险等级
- 3.2 建筑物危险等级
- 3.3 计算药量
- 4 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 4.1 工程规划
-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
- 5.4 防护屏障
- 6 工艺和布置
-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 7.1 危险品储存
- 7.2 危险品运输
- 8.1 一般规定
- 8 建筑和结构
- 8.2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选型
- 8.3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构造
- 8.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 8.5 安全疏散
- 8.6 危险性建筑物建筑构造
- 8.7 嵌入式建筑物
- 8.8 通廊和隧道
- 8.9 覆土库
- 9 消防给水
- 9.1 一般规定
- 9.2 危险品生产区
- 9.3 危险品总仓库区
- 10 废水处理
- 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供暖
- 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2 电气
- 12.1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 12.2 电气设备
- 12.3 室内电气线路
- 12.4 照明
- 12.5 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 12.6 室外电气线路
- 12.7 防雷和接地
- 12.8 防静电
- 13 自动控制和电信
- 13.1 一般规定
- 13.2 自动控制
- 13.3 视频监控系统
- 13.4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
- 13.5 火灾报警系统
- 13.6 安全防范系统
- 13.7 通信
- 13.8 射频辐射安全防护
- 14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
- 14.1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
- 14.2 危险品销毁场
- 15 混装炸药车地面站
- 15.1 一般规定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固定式地面站
- 15.3 移动式地面站
- 16 科研中试线
- 附录A 地形条件与内、外部距离增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C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 附录D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