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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危险品运输


7.2.1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危险性建(构)筑物、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1.1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20m;
    2 距1.2级、1.3级、1.4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15m;
    3 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不宜小于30m。
7.2.2 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危险性仓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2.3 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内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以运输硝酸铵为主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7.2.4 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性建筑物内,宜在其门前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防爆机动车辆可进入F1、F2类电气危险场所库房内进行装卸作业。
7.2.5 人工提送起爆药时,应设专用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6%,路面不应设有台阶,不宜与机动车行驶的道路平面交叉。
7.2.6 当危险品总仓库区采用铁路运输危险品时,宜将铁路通到仓库旁边。当条件困难时,可在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转运站台。转运站台上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包括车厢内的计算药量)、其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均应按所转运产品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确定。
7.2.7 在危险品总仓库区以外的地方设置危险品转运站台时,当转运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24h内全部运走,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仓库的要求相应减少30%;当转运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48h内全部运走,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20%。

条文说明
7.2.1 本条第1、2款两款的规定是考虑到有可能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在1.1级、1.2级、1.3级、1.4级建筑物附近撒落危险品及其粉尘,所以要求车辆与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行驶的车辆碾压危险品而发生意外事故。另外,在危险品厂房靠近处,汽车经常往返行驶对建筑物内的生产会产生干扰、不利于生产。因此,要求必须有一定的距离。
    第3款的规定是防止有火星飞散到运输危险品的车上而造成意外事故。
7.2.2 规定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危险性仓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考虑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的危险品主要是包装好的,无散落危险品粉尘,故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危险性仓库的距离较危险品生产区的规定有所减小。
7.2.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提出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的规定,以及参照其他相应规定,提出本条的各项要求。
7.2.4 本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机动车在紧靠危险性建筑物的门前进行装卸作业,一旦建筑物内发生危险情况,不利于建筑物内的人员疏散,会增加不必要的事故损失。当机动车采取防爆措施后,参照国外同类行业的做法,允许防爆机动车辆进入库房内进行装卸作业。
7.2.5 起爆药是比较敏感的,为了防止人工提送中与其他行人或车辆碰撞而出现事故,为此规定用人工提送起爆药时,应设专用人行道。
7.2.7 为提高装卸效率,减少危险品的倒运,并有利于安全,在有条件时应尽量将铁路通到每个仓库旁边。
    对必须在危险品总仓库区以外的地方设置危险品转运站台时。本条提出了两种情况,即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24h内全部运走和在48h内全部运走时的外部距离折减系数,目的在于鼓励尽快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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