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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安全疏散
8.5.1 危险品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厂房每层或每个危险工作间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当每层或每个危险工作间的面积不超过65m²,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2 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室外有安全疏散通道的一侧;
3 有防护屏障的危险品厂房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4 通过非危险工作间的对外疏散出口,可计为安全出口,危险工作间最远点至此出口的距离应满足本标准第8.5.5条规定。
8.5.2 危险品厂房内非危险工作间的安全出口,应根据各工作间的生产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8.5.3 1.1级、1.2级、1.3级厂房底层危险工作间宜设置安全窗,二层及以上厂房可设置安全滑梯、滑杆。安全窗、滑梯、滑杆不应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内。
8.5.4 安全滑梯、滑杄、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滑梯、滑杆不应直对疏散门,并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5m²的装有不低于1.1m高护栏的平台;当共用一个平台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m²;
2 疏散楼梯、滑梯、滑杆可设在防护屏障外侧,厂房外门与疏散楼梯、滑梯、滑杄之间,宜用钢筋混凝土平台相连。疏散楼梯如采用钢梯时,楼梯平台也可采用钢平台。
8.5.5 危险工作间由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1.2级、1.3级厂房,不应超过15m;
2 1.4级厂房,不应超过20m;
3 中间走廊两边工作间或中间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的1.1级、1.2级厂房,不应超过20m。
8.5.6 危险品库房、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危险品库房、仓库或单个储存隔间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当单个危险品库房、仓库或单个储存隔间建筑面积小于220m²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2 库房、仓库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条文说明
8.5.1 本条对安全出口的设置做了规定。
1 安全出口数量的规定。安全出口对危险品厂房里人员的疏散起到重要的作用,规定安全出口数量,是为了一旦发生事故,能确保操作人员迅速离开,减少人员伤亡。对面积小、人员少的厂房,一个安全出口可以满足疏散需要的,条文中做了适当的放宽。
3 防护屏障内危险品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防护屏障内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其目的是便于操作人员能够迅速跑出危险区,而不会出了危险品厂房又被困在防护屏障内受到伤害。
4 本款主要解决设置疏散出口困难的危险品厂房,把通过非危险区域的对外疏散出口也计为安全出口,满足数目不应少于2个的要求。
8.5.3 安全窗是根据危险品生产要求设置的,布置在外墙上,兼有采光和逃生功能。当发生事故时,安全窗可作为靠近该窗口人员的逃生口,它不同于一般疏散用门可供众人逃生,所以,不能列入安全出口的数目中。
8.5.5 危险品厂房疏散以安全到达安全出口为前提。安全出口包括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和安全疏散楼梯间外楼梯。规定厂房安全疏散距离,是为了当发生事故时,人员能以极快的速度,用最短的时间跑出,到达安全地带。
8.5.6 本条对危险品库房、仓库的安全出口数量做了规定。确定足够的安全出口数量,对保证安全疏散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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