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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供暖
11.2.1 危险性建筑物应采用热风或散热器供暖,严禁采用明火供暖。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暖热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建筑物,其供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C的热水;
2 对于不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建筑物,其供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5MPa的饱和蒸汽。
11.2.2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供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2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供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带肋片的散热器;
2 散热器和供暖管道的外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有爆炸危险性粉尘颜色的油漆;
3 散热器外表面距墙面不应小于60mm,距地面不宜小于100mm。散热器不应设在壁龛内;
4 抗爆间室的散热器,不应设在泄爆面;供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和在抗爆屏院架空敷设,抗爆间室内的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应设在操作走廊内;
5 供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在过门地沟内设置供暖管道时,应对地沟采取密闭措施;
6 蒸汽、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11.2.3 当采用电热锅炉作为热源,且电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不大于1t/h,或电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不大于0.7MW时,电热锅炉可贴邻危险品厂房布置,并应布置在危险品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与危险工作间用防火墙隔离。电热锅炉间应设单独的外开门、窗。
条文说明
11.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从安全角度对危险性建筑物供暖系统及热媒提出的具体要求。
火药、炸药对火焰的敏感度都比较高,如与明火接触便会剧烈燃烧或爆炸,因此,在危险性建筑物中严禁采用明火供暖。
火药、炸药除对火焰的敏感度较高外,对温度的敏感度也较高,它与高温物体接触也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火药、炸药发生燃烧、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与接触物体表面温度的高低成正比。温度愈高,发生燃烧、爆炸危险性的可能性愈大;温度愈低,发生燃烧、爆炸危险性的可能性愈小。
11.2.2 本条是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危险性建筑物供暖系统设计的有关规定。
1 在火药、炸药厂房内,生产过程中散发的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会沉积于散热器的表面上,因此需要将它经常擦洗干净,以免引起事故。采用光面管散热器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热器,是为了方便清扫和擦洗。凡是带肋片的散热器,由于不便擦洗,不应采用。
2 在火药、炸药厂房中,为了易于发现散热器和供暖管道表面所积存的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以便及时擦洗,规定了散热器和供暖管道外表面涂漆的颜色应与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颜色相区别。
3 规定散热器外表面距墙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60mm,距地面不宜小于100mm,散热器不应装在壁龛内,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留出必要的操作空间,以便将散热器和供暖管道上积存的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擦洗干净。
4 抗爆间室的泄爆面是用轻质材料做成的,它是作为泄压用的。不应将散热器安装在泄爆面上,同时,供暖干管也不应穿过抗爆屏院架空敷设,避免事故发生时,散热器或架空设置的管道被气浪掀出,导致事故扩大。供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是避免当抗爆间室炸毁时,供暖干管受到破坏而可能引起的传爆。把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装在操作走廊内,是考虑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散热器及其管道受到破坏时,能及时将阀门关闭。
5 散发火药、炸药粉尘的厂房内,由于冲洗地面,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会被冲入地沟内,时间长了,这些危险性粉尘就会在地沟内积存起来,形成隐患,所以供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
6 蒸汽、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所使用的热媒压力和温度都比较高,超过了第11.2.1条关于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建筑物供暖热媒及其参数的规定,为避免发生事故,规定了蒸汽管道、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及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11.2.3 考虑到有的企业仅一或两个厂房使用蒸汽或热水,且用量较少,而生产区又无热源,电热锅炉又较方便,故从经济和安全的角度出发做出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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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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