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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照明


12.4.1 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2.4.2 危险品厂房中主要工作间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150lx;辅助工作间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100lx;理化室、试验间、控制室、监控室、监控中心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300lx;危险品库房、仓库及运输通廊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0lx;疏散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11x。危险品生产区及总仓库区内运输道路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lx。
12.4.3 危险品厂房内的主要危险工作间、主要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电源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12.4.4 应急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条文说明
12.4.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缺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相关生产工序照度要求,参考该规范中相近行业工艺生产过程、工作场所要求,结合生产中的实际情况,新增本条规定。
12.4.3 为保证在停电事故情况下,危险品厂房内的操作人员能迅速安全疏散,因此主要危险工作间、主要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两者的电源、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设置;应急照明灯具自带蓄电池时,照明控制开关及其线路可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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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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