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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照明
12.4.1 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2.4.2 危险品厂房中主要工作间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150lx;辅助工作间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100lx;理化室、试验间、控制室、监控室、监控中心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300lx;危险品库房、仓库及运输通廊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0lx;疏散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11x。危险品生产区及总仓库区内运输道路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lx。
12.4.3 危险品厂房内的主要危险工作间、主要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电源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12.4.4 应急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条文说明
12.4.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缺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相关生产工序照度要求,参考该规范中相近行业工艺生产过程、工作场所要求,结合生产中的实际情况,新增本条规定。
12.4.3 为保证在停电事故情况下,危险品厂房内的操作人员能迅速安全疏散,因此主要危险工作间、主要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两者的电源、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设置;应急照明灯具自带蓄电池时,照明控制开关及其线路可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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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 3.1 危险品危险等级
- 3.2 建筑物危险等级
- 3.3 计算药量
- 4 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 4.1 工程规划
-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
- 5.4 防护屏障
- 6 工艺和布置
-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 7.1 危险品储存
- 7.2 危险品运输
- 8.1 一般规定
- 8 建筑和结构
- 8.2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选型
- 8.3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构造
- 8.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 8.5 安全疏散
- 8.6 危险性建筑物建筑构造
- 8.7 嵌入式建筑物
- 8.8 通廊和隧道
- 8.9 覆土库
- 9 消防给水
- 9.1 一般规定
- 9.2 危险品生产区
- 9.3 危险品总仓库区
- 10 废水处理
- 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供暖
- 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2 电气
- 12.1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 12.2 电气设备
- 12.3 室内电气线路
- 12.4 照明
- 12.5 2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 12.6 室外电气线路
- 12.7 防雷和接地
- 12.8 防静电
- 13 自动控制和电信
- 13.1 一般规定
- 13.2 自动控制
- 13.3 视频监控系统
- 13.4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
- 13.5 火灾报警系统
- 13.6 安全防范系统
- 13.7 通信
- 13.8 射频辐射安全防护
- 14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
- 14.1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
- 14.2 危险品销毁场
- 15 混装炸药车地面站
- 15.1 一般规定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固定式地面站
- 15.3 移动式地面站
- 16 科研中试线
- 附录A 地形条件与内、外部距离增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C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 附录D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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