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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废水处理
10.0.1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的废水排放设计,应与近似清洁生产废水分流。有害废水应采取治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1、《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 14470.2等的规定。
10.0.2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重复或循环使用废水、达到少排和不排出废水的原则。
10.0.3 对含起爆药的废水,应采取消除其爆炸危险性的措施。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易爆物的不同废水在进行销爆处理前,严禁排入同一管网。
10.0.4 有起爆药的厂房,当采用拖布拖洗地面时,其洗拖布的桶装废水,应经销爆处理后送废水处理厂房处理。
10.0.5 有火炸药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应使用拖布拖洗地面,并应设置洗拖布用水池。
条文说明
10.0.1 从节能角度出发,为了避免将不需处理的近似清洁生产废水混入,增加废水处理量,强调了排水应做到清污分流。为了满足环保要求,规定有害废水应进行处理,并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10.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总结事故经验教训,从安全角度出发,规定含有起爆药的废水,应采取有效的方法消除其爆炸危险性后才能排出,不允许不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内,造成安全隐患。不同的废水中含有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易爆物质的废水,也不应排入同一下水道,以防相互作用形成隐患,如氮化钠废水和硝酸铅废水。
10.0.5 用水冲洗地面,用水量很大,带出的有害、有毒物质也多,为加强操作管理,及时清除洒落在地面上的药粒粉尘,改冲洗为拖布擦洗地面,水量减少很多,带出的有害、有毒物质也大为降低。因此尽量不用大量水冲洗地面,并规定在设计中应考虑设置有洗拖布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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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危险品危险等级
- 3.2 建筑物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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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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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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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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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危险品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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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构造
- 8.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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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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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
- 14.1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
- 14.2 危险品销毁场
- 15 混装炸药车地面站
- 15.1 一般规定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固定式地面站
- 15.3 移动式地面站
- 16 科研中试线
- 附录A 地形条件与内、外部距离增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C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 附录D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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