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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9.1.2 消防储备水量应根据室内、室外消防设置要求,按一次火灾同时使用室内、室外消防设施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雨淋系统用水量按最大一组计算,火灾延续时间为1h;
    2 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3h;
    3 室外硝酸铵水溶液储罐的室外消火栓和消防冷却水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中甲类可燃液体储罐计算;
    4 工艺设备内部的消防用水量、水压应按技术转让方或制造商提供的参数确定。
9.1.3 当危险性建筑物有防护屏障时,室外消火栓不应设在防护屏障内,且应设在防护屏障的防护作用范围内。
9.1.4 远离城镇消防队的企业,其室外消火栓应配备消防水枪和水带。
9.1.5 消防水池应设消防水位控制和报警设施。消防水池中储水使用后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9.1.6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配备灭火器,涉及危险品的场所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条文说明
9.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使用、运输过程中极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无论在起火时或爆炸后引起火灾时,都需要有足够的水来进行扑救,以防小火烧成大火,燃烧转为爆炸。这里强调的消防给水系统,是指不但要有足够水量的消防水源,还应有能够供给足够消防用水的管网和给水设备等。
9.1.2 室内、室外消防用水主要依据本标准的有关条款设置,如室内消火栓、消防雨淋、室外消火栓等,消防储备水量应按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施同时使用时,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构)筑物计算。对设有液态硝酸铵储罐的生产区,需将硝酸铵储罐的消防用水量与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进行比较,取其大值。
    有些工艺设备(如粉状炸药生产的凉药机、螺旋输送机等)自带消防设施,其消防用水量、水压按技术转让方或制造商的要求确定即可,计入消防用水总量中。
9.1.3 在发生事故时,为便于使用和减少对使用人员和设备的伤害,规定室外消火栓不得设在防护屏障围绕的范围内和防护屏障的开口处,而应设在有防护屏障防护的范围内。
9.1.4 本条为新增条文。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一般不应大于7k㎡,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以保证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以到达辖区边缘。因此,对远离城镇消防队的企业,即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不能到达的企业,为便于火灾初起时自救和快速灭火,规定其室外消火栓需配备消防水枪和水带。
9.1.5 根据某些企业发生火灾时,发现消防贮水池中的水因平时被动用而无水的情况,规定了消防水池消防水位的控制和报警要求,生产区一般以水位自动控制为主,库区可根据规模大小设置自动或手动水位控制设施。补水时间主要考虑二次火灾时的消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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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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