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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视频监控系统


13.3.1 生产、销售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管理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实时显示、记录和回放现场图像的功能。
13.3.2 视频监控系统监视内容和监视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危险工作间及危险品运输通道内的人员数量和作业行为、危险品存药量和状态、专用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实时监视。实现从原材料投料到成品包装、装车的生产工艺流程全过程监控,覆盖危险工作间和危险品运输通道全区域,无盲区。监控范围覆盖下列区域:
    1)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专用设备、机械传送装置、标识喷码装置等;
    2)危险岗位操作人员的固定工位;
    3)固定和暂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成品、不合格品)和危险原材料的位置;
    4)危险工作间内全景;
    5)1.1级厂房防护屏障所有出入口。
    2 应对生产企业库房(中转站台)、总仓库区和销售企业仓库的人员、车辆、危险品和装卸作业行为等进行监视,监控范围应覆盖库房、仓库的门窗和装卸区域。
13.3.3 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监控的区域进行有效的视频探测与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紧急情况下应向现场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2 监视图像和声音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实时性;
    3 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含摄像机位置、记录时间和日期;
    4 对生产线关键工序进行24h连续记录,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90d;其他工序应按设定程序自动启停、自动记录,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
    5 对生产企业库房、总仓库区及销售企业仓库进行24h连续记录,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
    6 模拟摄像机的水平清晰度不低于480TVL(彩色)或不低于540TVL.(黑白),高清网络摄像机的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摄像机信噪比不宜低于50dB;数字视频信号单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25帧/s;特定岗位的视频应采用不低于D1的格式输出;
    7 监视图像画面应有效辨别人员和关键工位作业人员的行为;
    8 视频信号丢失时应报警,系统具有操作密码权限设置和中文菜单显示,具备联网功能,并可接受和同步备份定员监控系统的信息。
13.3.4 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选型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宜选用CCD或CMOS彩色/黑白转换型摄像机摄像机应固定安装,不应采用云台控制方式;
    2 安装在电气危险场所内(含门外5m范围内)的摄像机(包含解码器、拾音器、扩音装置、接线盒和监视器)及辅助照明灯具等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规定;
    3 监视器屏幕尺寸不应小于43.18cm,模拟监视器清晰度应比摄像机清晰度高100TVL;数字监视器图像分辨率不得低于高清网络摄像机的分辨率;
    4 录像设备输入、输出信号和视、音频指标应与整个系统的技术指标相适应。
13.3.5 视频信号宜采用电缆、光缆传输。为避免强电磁场干扰或远距离传输时宜采用光缆传输。当监控室视频信号远传至生产场点、总部监控中心采用有线传输方式受限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但无线发射装置、无线接收装置应安装在生产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和销售企业的危险品仓库区外,且满足射频辐射安全防护的位置。
13.3.6 引入危险性建筑物的视频线路不应采用无线传输方式。有抗干扰要求的线路应采用屏蔽型电线或电缆。
13.3.7 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宜由监控室集中供电。当前端设备距离监控室较远时,宜就地供电。不间断电源(UPS)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13.3.8 监控室,监控中心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室宜按每条生产线分别设置,宜与危险品厂房的生产控制室合用,或设置在符合内部距离要求的非危险性建筑物内;监控室的位置应确保监视区域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记录信息不受损;监控室内应设置监视点,并应设置有线电话与生产现场保持通信畅通;生产现场宜设置扩音装置;
    2 生产场点监控中心应设置视频录像信息灾备系统,同步存储现场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
    3 生产场点、总部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实现远程监视,并应留有通信接口;
    4 危险品库房、仓库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室可设置在符合内部距离要求的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13.3.9 当监控室与监视区域所在危险性建筑物属于不同防雷区时,视频监控系统的电源线路、控制和信号电线、电缆均应安装适配的电涌保护器(SPD)。室外独立安装的摄像机应设置避雷针并就地安装电源、控制信号和视频信号电涌保护器(SPD)。
13.3.10 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的规定。

条文说明
13.3.1 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降低风险,标准员工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为防止生产、储存过程中超员、超量、超时和超产,防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手段和水平,对生产过程中事故发生进行现场记录,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依据,本标准补充修订生产、销售企业工程建设时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要求。
13.3.2~13.3.5 详细说明了视频监控系统的组成、功能的设备性能要求。
13.3.8 本条提出监控室、监控中心的设计原则。视频录像信息灾备系统设备选型要求与监控室录像设备相同。
13.3.10 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防爆等特殊要求外,系统设计原则等通用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的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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