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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防雷和接地
12.7.1 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危险性建筑物防雷类别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表12.1.1-1、表12.1.1-2的规定。
12.7.2 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危险性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12.7.3 危险性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应采取等电位联结。当总等电位联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
12.7.4 在电气危险场所内,穿电线的金属管、电缆的金属外皮等应作为辅助接地线。输送危险品的金属管道不应作为接地装置。
12.7.5 保护线截面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12.7.6 危险性建筑物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处应安装电涌保护器。
12.7.7 危险性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子系统接地、屏蔽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最小值。当需要接地的设备多且分散时,应在
室内装设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接地体应沿建筑物墙外埋地构成闭合回路,每隔18m~24m室内、外接地干线连接一次,连接不应少于2处。
12.7.8 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危险性建筑物处,应与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危险性建筑物100m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危险性建筑物内敷设的金属管道,平行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5m左右用金属线跨接一次;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应跨接。跨接线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条文说明
12.7.1 各类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类别举例见表12.1.1-1、表12.1.1-2,防雷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规定执行。
12.7.2 TN系统分为TN-C、TN-C-S和TN-S型。
危险性建筑物内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采用TN-S型比较安全。因为该系统中,保护线不通过工作电流,不产生电位差。TN-C-S系统的中性线与保护线在总配电箱开始分开后严禁再混接。如果电气危险场所中采用TN-C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中性线存在电流,产生的火花会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因此,在电气危险场所中只允许采用TN-S系统。
12.7.3 等电位联结能使电气装置内的电位差减少或消除,可有效地避免电火花引起火炸药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总等电位联结可消除TN-C-S系统电源线路中PEN线电压降在建筑物内引起的电位差,因此,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内实施等电位联结后,可采用TN-C-S接地型式。
12.7.6 安装电涌保护器,是为了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泄电涌电流使线路和设备受到保护,避免雷电危害。
12.7.7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以防直击雷。危险性建筑物内,各种接地系统若不共用同一个接地装置时,会产生高低电位接地装置间的反击现象,将危及人身安全和发生电火花引起火炸药燃烧爆炸事故。共用接地系统的电阻值满足其中最小值时,其他系统的接地阻值均可满足,如粉状乳化炸药厂房内,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防雷电感应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直接静电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该厂房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值最终取其中的最小值,即不大于1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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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一般规定
- 1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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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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