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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危险品储存
7.1.1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减少危险品的储存,危险品生产区内库房、储罐、中转站台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7.1.2 危险品生产区内炸药库房的总存药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为生产原料的炸药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3d的生产需要量;
2 炸药及其制品的成品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1d的生产量;当日产量小于5t时,成品库房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5t。
7.1.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7.1.4 硝酸铵仓库可设在危险品生产区内,硝酸铵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本标准表7.1.3的规定。
7.1.5 危险品宜按不同品种,设专库单独存放。
7.1.6 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受条件限制时,各种包装完整无损不同品种的危险品成品同库存放时,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7.1.6 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受条件限制时,各种包装完整无损不同品种的危险品成品同库存放时,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注:1 O表示可同库存放,X表示不得同库存放。
2 雷管类含工业雷管(含电雷管、导爆管雷管、数码电子雷管、磁电雷管、地震勘探电雷管等)、基础雷管、继爆管。
3 导爆索类含导爆索和爆裂管。
4 小粒发射药、单基发射药和双基发射药应单库存放。
5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使用的硝化纤维素应单库存放。
6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成品应单库存放2 雷管类含工业雷管(含电雷管、导爆管雷管、数码电子雷管、磁电雷管、地震勘探电雷管等)、基础雷管、继爆管。
3 导爆索类含导爆索和爆裂管。
4 小粒发射药、单基发射药和双基发射药应单库存放。
5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使用的硝化纤维素应单库存放。
7 增雨防雹火箭弹生产的推进剂应单库存放,点火药及装填点火药的组件应单库存放,成品应单库存放。
8 点火具应单库存放。
2 当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仍应符合本标准表7.1.1、表7.1.3的规定。当危险等级相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当危险等级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危险等级最高品种的允许最大计算药量。
3 硝酸铵仓库硝酸铵与硝酸钠可分隔间同库存放,隔墙应采用厚度不小于370mm实心砌体的防火墙。硝酸铵不应与任何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4 任何废品不应与成品同库存放。
5 当符合同库存放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应储存在分隔间内。
7.1.7 库房和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应成垛堆放;应设置不小于0.6m宽的检查通道和不小于1.2m宽的装运通道;
1 危险品应成垛堆放;应设置不小于0.6m宽的检查通道和不小于1.2m宽的装运通道;
2 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堆垛的高度不应大于1.6m。
条文说明
7.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品生产区内单个危险品库房、单个中转站台、单个储罐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应符合表7.1.1的规定,当库房需储存的药量超过表7.1.1规定的数量时,可以增加库房的个数。表7.1.1中硝酸铵水溶液的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以溶质计算。
7.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为关于危险品生产区内炸药的总存药量的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区内作为生产原料的炸药库房的存药量除应符合第7.1.1条的规定外,其总存量不应超过3d的生产需要量。例如,对于每天需要梯恩梯为4t的工厂,梯恩梯中转库房总存量不应超过12t,可设计5t的梯恩梯中转库房2幢。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生产区的危险品存量应尽量减少。
2 对于炸药成品库房,除应符合第7.1.1条规定外,还不应大于1d的炸药生产量。例如,日产乳化炸药40t的工厂,其库房总存药量不应超过40t,如设计为存药量20t的库房,则库房不应超过2幢。但对于生产量较小的工厂,例如,当炸药日产量为3t时,其存药量允许稍大于一天的生产量,其库房的总存量可为5t,这样规定可避免频繁运输,既保证生产安全,又便于组织生产。
7.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对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单个危险品仓库允许最大存药量的规定。本次修订对部分产品的单个危险品仓库允许最大存药量做了调整。
对硝酸铵仓库储存量保留原规范规定的500t,国内民爆企业中未发生过硝酸铵库的燃烧爆炸事故,说明硝酸铵在管理好的情况下,是比较安定的,但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则破坏非常严重。1993年深圳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大爆炸中,是硝酸铵发生爆炸,因硝酸铵与其他多种化学品混放在一个库内。硝酸铵的爆炸可能是由其他化学品燃烧着火而引起的,其爆炸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以其中4号库为例,硝酸铵数十吨,其爆炸后的爆坑直径23m,深7m,因仓库是互相连接的,并均存有易燃易爆物品,故引起邻近几百米范围内的大火。在国外文献的报道中,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皮罗尔的一个散装硝酸铵库发生着火,着火25min后,发生了爆炸。在弗吉尼亚州,一座混合工房内有铵油炸药30t、硝酸铵20t,在燃烧30min后,发生强烈的爆炸。2001年9月21日法国南部城市Toulouse郊外AZF GP(Azote De France)化肥厂仓储400t硝酸铵爆炸,形成了一个长65m、宽54m、深10m以上的弹坑。爆炸冲击波影响到3km以外的市中心。事故造成30人死亡,近4000人受伤,50所学校及10000幢建筑物受损。上述这些事故说明,硝酸铵在特定条件下是会燃烧爆炸的。
美国防火协会规定的硝酸铵储量比较大,可达2268t。超过此量时必须配备完整的强大的自动防火系统。
虽然硝酸铵在平时只是一种肥料,并无多大危险,但考虑到硝酸铵库设在生产区或库区,其周围有1.1级、1.2级厂房或库区,储量不宜太大,故做了上述规定。
表7.1.3是对单个仓库允许最大存药量的规定,当需要储存量超过表中规定值时,可增加库房的幢数。
7.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由于硝酸铵用量大,为便于生产和减少运输,硝酸铵仓库可以设在危险品生产区,其单库允许最大存药量应符合表7.1.3之规定。硝酸铵在一定强度的外部作用下是可以发生燃烧爆炸的,所以在消防和建筑结构上应采取相应措施。一旦硝酸铵库发生爆炸事故,对生产区的破坏将是极其严重的。同样,根据生产需要,可在生产区设置多个硝酸铵仓库。
7.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为危险品同库存放的规定。
1 尽管危险品单品种专库存放有利于安全和管理,当受条件限制时,在不增大事故可能性的前提下,不同品种包装完好的危险品是可以同库存放。但应强调的是,危险品必须包装完整无损、无泄漏,分堆存放,避免互相混淆,并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危险品分类的原则和说明详见表7.1.6的注释。对于未列入标准的危险品,可参照分类和共存原则研究确定。
2 关于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的存药量的规定举例如下:如总仓库的梯恩梯和苦味酸同库存放,苦味酸不应超过表7.1.3中的30t,梯恩梯和苦味酸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表7.1.3中梯恩梯允许最大存药量200t。又如梯恩梯和黑索今同库存放,梯恩梯和黑索今存放总药量不应超过表7.1.3中黑索今存药量100t。
3 硝酸铵仓库储量大,且在一定条件下硝酸铵有燃烧爆炸危险,所以硝酸铵宜专库存放,除可与硝酸钠分隔间同库存放外不应与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4 危险品的废品和不合格品,由于其安定性较差,且不会有良好的包装,所以不应与成品同库储存。
5 符合同库存放的危险品储存在危险品生产区中的库房内时,应存放在以隔墙互相隔开的储存间内。这是由于库房人员、物品出入频繁,危险品撒落的可能性大,为避免危险品相互混淆,做此规定。所以库房除应遵守同库存放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条规定。
7.1.7 库房和仓库内危险品堆放过密,会造成通风不良,堆垛过高也会对危险品存放和操作人员的安全产生不安全因素,所以特别制订危险品堆放的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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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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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危险品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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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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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一般规定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固定式地面站
- 15.3 移动式地面站
- 16 科研中试线
- 附录A 地形条件与内、外部距离增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B 常用火炸药的梯恩梯当量值
- 附录C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 附录D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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