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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建设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等的规定。
11.1.2 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电气危险场所的通风、空调设备的选用尚应符合本标准第12.2节的规定。
11.1.3 当产品技术条件有特殊规定时,危险性建筑物室内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可按产品的技术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
11.1.1 本章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工程建设的特点规定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一般要求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等的规定。
11.1.2 同样是防爆设备,如防爆电动机,在不同的电气危险区域,其防护等级要求是不一致的,本条是为了使通风、空调设备的选用与电气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保持一致而做出的规定。
11.1.3 本条为对危险性建筑物室内温湿度的要求。在无特殊要求时,按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执行。当产品技术条件有特殊要求时,以满足产品的技术条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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