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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物危险等级


3.2.1 建筑物危险等级应根据建筑物内所含有的危险品危险等级及生产工序危险等级,分为1.1级、1.2级、1.3级、1.4级。
3.2.2 生产、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2的规定。
表3.2.2-1 生产、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


  注:雷管制造中所用药剂(单组分或多组分药剂),其作用和起爆药类似者,此类药剂的危险等级应按表内起爆药类确定。
3.2.3 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危险等级的危险品或生产工序时,该建筑物危险等级应按危险品或生产工序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

条文说明
3.2.1 对生产或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划分危险等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定建筑物的内、外部距离和建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其他各种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目前欧美国家的类似标准对建筑物危险等级划分,主要是根据建筑物内危险品的爆炸、燃烧特性来确定的,基本不涉及危险品的生产工序或工艺方法。对新产品,只要性能确定了,危险等级所需的相应防护措施即可基本确定。这种建筑物危险等级划分方法,可以避免某些不确定性,从而提高了适用性。目前我国现行的同类标准也基本采用这种分级方法。
    在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中,沿用了上述分级方法,同时考虑到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历史及现状,建筑物危险等级主要是以建筑物内所含有的危险品危险等级并结合生产工序的危险程度来划分的。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危险品并非单纯指成品,还包括制造、加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在制品、原材料和制造、加工后的成品等。本次修订取消了1.1*级。
3.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具体列出了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研制危险性建筑物危险等级。具体应用时可以比照。
    本次修订,取消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已淘汰的太乳炸药、导火索,新增了安全气囊用点火具、海上救生烟火信号、增雨防雹火箭弹等。增加了部分工序。
    鉴于含火药含水工业炸药已在现行行业标准《含火药含水工业炸药生产安全技术条件》WJ 9082中有相关规定,本标准除对含火药含水工业炸药火药添加、混药工序进行规定外,对其他工序未做规定。
3.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危险等级的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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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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