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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楼梯
4.3.1 剪刀楼梯间
1 公共建筑可使用剪刀楼梯,一组剪刀楼梯间只能作为一个安全出口。当满足《建规》第5.5.2、5.5.10条的相关规定时,剪刀楼梯间方可作为两个安全出口。
2 当剪刀楼梯的两个独立前室分别位于地下室不同防火分区时,可作为各自分区的一个安全出口。
4.3.2 共用楼梯间与独立楼梯间
1 地下与地上部分楼梯布置在同一个空间内,两部楼梯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并分别独立对外时,地下与地上的疏散楼梯属于两部独立楼梯。
1 公共建筑可使用剪刀楼梯,一组剪刀楼梯间只能作为一个安全出口。当满足《建规》第5.5.2、5.5.10条的相关规定时,剪刀楼梯间方可作为两个安全出口。
2 当剪刀楼梯的两个独立前室分别位于地下室不同防火分区时,可作为各自分区的一个安全出口。
4.3.2 共用楼梯间与独立楼梯间
1 地下与地上部分楼梯布置在同一个空间内,两部楼梯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并分别独立对外时,地下与地上的疏散楼梯属于两部独立楼梯。
独立楼梯间 共用楼梯间
附图4.3.2
2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地下部分为设备用房、车库或地上地下功能相同且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4.3.3 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当确需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前室通向室外时,最远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4.3.3 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当确需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前室通向室外时,最远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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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
- 3 技术审查控制要求
- 3.1 申报材料及审查流程
- 3.2 建筑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3 结构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4 给排水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5 电气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6 暖通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7 审查表格
- 4 通用性问题说明
- 4.1 建筑分类与定性
- 4.2 建筑高度
- 4.3 楼梯
- 4.4 其他术语
- 5 总平面布局
- 5.1 消防车道
- 5.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5.3 防火间距
- 5.4 消防救援口
- 6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 6.1 防火分区
- 6.2 平面布置
- 7 安全疏散和避难
- 7.1 安全出口
- 7.2 疏散距离
- 7.3 疏散宽度
- 7.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 7.5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 7.6 下沉式广场
- 8 建筑构件和构造
- 8.1 防火卷帘
- 8.2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
- 8.3 外墙保温
- 8.4 消防电梯
- 8.5 固定窗等排热排烟设施
- 9 结构
- 9.1 构件耐火极限
- 9.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 9.3 钢结构、组合结构
- 9.4 木结构
- 9.5 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他
- 10 给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消防用水量
- 10.3 消防水源
- 10.4 供水设施
- 10.5 给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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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0.8 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 10.9 管网
- 10.10 消防排水
- 10.11 控制与操作
- 10.12 建筑灭火器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1.2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11.4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11.5 其它相关系统
- 12 暖通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防烟系统
- 12.3 排烟系统
- 12.4 其他
- 13 特殊建筑和场所
- 14 厂房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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