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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外墙保温


8.3.1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当符合《建规》第5.4.10条第1、2 款规定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根据住宅建筑的总高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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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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