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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1 消防配电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至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灯具的配电线路,可采用具有过负荷保护功能保护电器。
11.1.2 消防设备的配电及控制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的两个供电回路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其机房内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各防火分区内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供电回路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配电间(井)或消防设备机房内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
    2 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外,各防火分区内的其他消防设备可由设于该防火分区内的配电间(井)或消防设备机房内的消防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或链式供电(附图 11.1.2)。当采用链式供电时需满足《民标》第 13.7.11-2 条的要求。其中,每台防排烟风机或其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防排烟机房内与消防设施相关的阀门、余压控制器等可由机房内的防排烟风机控制箱供电。
附图 11.1.2
附图 11.1.2
    3 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消防稳压泵、消防排烟窗、无机房消防电梯、气体灭火控制器等消防设备控制箱可安装在其服务设备附近的合适位置。
11.1.3 当多个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共用一组消防总配电箱时,至各防火分区消防双电源自动切换箱的供电线路应选用与干线相同耐火性能的线缆。
11.1.4 共用地下室的多楼栋建筑,可按每栋楼设置总配电室。楼栋内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超高层避难场所外的消防用电可由本楼栋总配电室供电。设于楼栋总配电室的消防总配电箱的电源应由变电所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
11.1.5 相邻防火分区共用配电小间或消防设备机房时,各防火分区内的消防设备可共用消防电源配电箱,至消防设备的线路应直接通过交界处的共用墙体进入相应防火分区,穿越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当消防电源配电箱设在电气竖井内时,其配出线路可在电气竖井内垂直敷设,为不同楼层消防设备供电,允许供电楼层数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11.1.6 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中设置的“避难间”,其消防应急照明可由服务于本楼层的消防电源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为其服务的加压风机可由加压风机所在防火分区的消防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供电。
11.1.7 火灾发生时,消防应急供电系统的供电容量应保障其供电服务区域内应急照明、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和为两个消防设备容量最大的相邻防火分区服务的其他消防设备的正常供电。
11.1.8 下列用电可由设于机房内的消防双电源切换箱供电:
    1 消防控制室内的照明、插座。
    2 消防电梯机房内的照明、插座、井道照明、机房排气扇。
    3 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内的照明、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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