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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木结构


9.4.1 整个建筑中部分区域采用木结构且与其他区域有防火分隔时,木结构可按《建规》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9.4.2 当木结构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²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建规》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9.4.3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9.4.4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及防火构造应符合《建规》、《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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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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