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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1.3.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部位和地面最低水平照度,除应符合《建规》、《应照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规范、标准对同一场所的上述内容规定不一致时,按照要求高者执行。
11.3.2 下列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且不得采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消防应急照明:
1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
2 在消防控制室服务范围内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
11.3.3 当集中电源设置于防火分区交界处的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共用一套集中电源,但不同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分支回路。
11.3.4 建筑面积不小于200㎡的地上营业厅和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小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应设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3.5 建筑面积大于400㎡的办公大厅,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3.6 在办公大厅内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时,当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特大型或大型出口标志灯且室内疏散最远点距出口标志灯距离不超过30m时,可不再另设方向标志灯;当疏散出口上方设置中型或小型出口标志灯且室内疏散最远点距出口标志灯距离不超过20m时,可不再另设方向标志灯。
11.3.7 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展建筑等高大空间场所,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且不适合在上方装设疏散标志灯时,应在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或设置落地式疏散标志灯柱。
11.3.8 火灾时无人值守的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水流指示间、报警阀间、钢瓶间等消防设备机房应设置消防备用照明;强、弱电井及配电小间可不设置消防备用照明。上述场所可不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3.9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由位于同一竖井内其它楼层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11.3.10 在设有消防双电源切换箱的机房内设置备用照明时,备用照明可由该双电源切换箱供电,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当备用电源切换时间不满足《民标》第6.2.2条第6款要求时,消防控制室、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应设置照度不低于备用照明照度10%的由蓄电池供电的过渡照明灯。
11.3.11 在不低于车道限高的条件下,汽车库、自行车库的方向标志灯,宜设置于车道上方,并采用带箭头的方向标志;当在侧面墙、柱上设置时,应避开被车位遮挡视线的部位,灯具安装高度不超过1.0m。
11.3.12 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内。
11.3.13 A级、B级电子计算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机房,应设置正常电源失效时保证人员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电源可接入非消防电源。备用照明的照度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有人值守机房的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
11.3.14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规格按安装高度选择。安装高度大于4.5m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3.5m~4.5m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小于3.5m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应选择中型及以上的标志灯。
11.3.2 下列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且不得采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消防应急照明:
1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
2 在消防控制室服务范围内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
11.3.3 当集中电源设置于防火分区交界处的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共用一套集中电源,但不同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分支回路。
11.3.4 建筑面积不小于200㎡的地上营业厅和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小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应设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3.5 建筑面积大于400㎡的办公大厅,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3.6 在办公大厅内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时,当疏散出口上方设置特大型或大型出口标志灯且室内疏散最远点距出口标志灯距离不超过30m时,可不再另设方向标志灯;当疏散出口上方设置中型或小型出口标志灯且室内疏散最远点距出口标志灯距离不超过20m时,可不再另设方向标志灯。
11.3.7 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展建筑等高大空间场所,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且不适合在上方装设疏散标志灯时,应在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或设置落地式疏散标志灯柱。
11.3.8 火灾时无人值守的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水流指示间、报警阀间、钢瓶间等消防设备机房应设置消防备用照明;强、弱电井及配电小间可不设置消防备用照明。上述场所可不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3.9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由位于同一竖井内其它楼层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11.3.10 在设有消防双电源切换箱的机房内设置备用照明时,备用照明可由该双电源切换箱供电,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当备用电源切换时间不满足《民标》第6.2.2条第6款要求时,消防控制室、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应设置照度不低于备用照明照度10%的由蓄电池供电的过渡照明灯。
11.3.11 在不低于车道限高的条件下,汽车库、自行车库的方向标志灯,宜设置于车道上方,并采用带箭头的方向标志;当在侧面墙、柱上设置时,应避开被车位遮挡视线的部位,灯具安装高度不超过1.0m。
11.3.12 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内。
11.3.13 A级、B级电子计算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机房,应设置正常电源失效时保证人员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电源可接入非消防电源。备用照明的照度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有人值守机房的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
11.3.14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规格按安装高度选择。安装高度大于4.5m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3.5m~4.5m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小于3.5m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应选择中型及以上的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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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
- 3 技术审查控制要求
- 3.1 申报材料及审查流程
- 3.2 建筑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3 结构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4 给排水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5 电气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6 暖通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7 审查表格
- 4 通用性问题说明
- 4.1 建筑分类与定性
- 4.2 建筑高度
- 4.3 楼梯
- 4.4 其他术语
- 5 总平面布局
- 5.1 消防车道
- 5.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5.3 防火间距
- 5.4 消防救援口
- 6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 6.1 防火分区
- 6.2 平面布置
- 7 安全疏散和避难
- 7.1 安全出口
- 7.2 疏散距离
- 7.3 疏散宽度
- 7.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 7.5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 7.6 下沉式广场
- 8 建筑构件和构造
- 8.1 防火卷帘
- 8.2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
- 8.3 外墙保温
- 8.4 消防电梯
- 8.5 固定窗等排热排烟设施
- 9 结构
- 9.1 构件耐火极限
- 9.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 9.3 钢结构、组合结构
- 9.4 木结构
- 9.5 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他
- 10 给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消防用水量
- 10.3 消防水源
- 10.4 供水设施
- 10.5 给水形式
- 10.6 消火栓系统
- 1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0.8 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 10.9 管网
- 10.10 消防排水
- 10.11 控制与操作
- 10.12 建筑灭火器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1.2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11.4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11.5 其它相关系统
- 12 暖通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防烟系统
- 12.3 排烟系统
- 12.4 其他
- 13 特殊建筑和场所
- 14 厂房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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