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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设置执行以下原则:
1 按《建规》第8.5.1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具体设计执行《烟标》及本《要点》的相关规定。
2 厂房、仓库按《建规》第8.5.2、8.5.4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置排烟设施,排烟设施的具体设计执行《烟标》及本《要点》的相关规定。
3 民用建筑按《建规》第8.5.3、8.5.4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置排烟设施,排烟设施的具体设计执行《烟标》及本《要点》的相关规定。
4 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根据专业标准或规范的特殊规定进行防排烟系统设计,但应满足《烟标》及本《要点》的其它规定。
12.1.2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按《建规》及其它现行相关规范进行防火、防爆设计,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1 按《建规》第8.5.1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具体设计执行《烟标》及本《要点》的相关规定。
2 厂房、仓库按《建规》第8.5.2、8.5.4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置排烟设施,排烟设施的具体设计执行《烟标》及本《要点》的相关规定。
3 民用建筑按《建规》第8.5.3、8.5.4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置排烟设施,排烟设施的具体设计执行《烟标》及本《要点》的相关规定。
4 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根据专业标准或规范的特殊规定进行防排烟系统设计,但应满足《烟标》及本《要点》的其它规定。
12.1.2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按《建规》及其它现行相关规范进行防火、防爆设计,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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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
- 3 技术审查控制要求
- 3.1 申报材料及审查流程
- 3.2 建筑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3 结构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4 给排水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5 电气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6 暖通专业审查控制要求
- 3.7 审查表格
- 4 通用性问题说明
- 4.1 建筑分类与定性
- 4.2 建筑高度
- 4.3 楼梯
- 4.4 其他术语
- 5 总平面布局
- 5.1 消防车道
- 5.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5.3 防火间距
- 5.4 消防救援口
- 6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 6.1 防火分区
- 6.2 平面布置
- 7 安全疏散和避难
- 7.1 安全出口
- 7.2 疏散距离
- 7.3 疏散宽度
- 7.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 7.5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 7.6 下沉式广场
- 8 建筑构件和构造
- 8.1 防火卷帘
- 8.2 防火墙和防火门窗
- 8.3 外墙保温
- 8.4 消防电梯
- 8.5 固定窗等排热排烟设施
- 9 结构
- 9.1 构件耐火极限
- 9.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 9.3 钢结构、组合结构
- 9.4 木结构
- 9.5 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他
- 10 给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消防用水量
- 10.3 消防水源
- 10.4 供水设施
- 10.5 给水形式
- 10.6 消火栓系统
- 1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0.8 其它自动灭火系统
- 10.9 管网
- 10.10 消防排水
- 10.11 控制与操作
- 10.12 建筑灭火器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1.2 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
-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11.4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11.5 其它相关系统
- 12 暖通
- 12.1 一般规定
- 12.2 防烟系统
- 12.3 排烟系统
- 12.4 其他
- 13 特殊建筑和场所
- 14 厂房和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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