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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设置执行以下原则:
    1 按《建规》第8.5.1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具体设计执行《烟标》及本《要点》的相关规定。
    2 厂房、仓库按《建规》第8.5.2、8.5.4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置排烟设施,排烟设施的具体设计执行《烟标》及本《要点》的相关规定。
    3 民用建筑按《建规》第8.5.3、8.5.4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置排烟设施,排烟设施的具体设计执行《烟标》及本《要点》的相关规定。
    4 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根据专业标准或规范的特殊规定进行防排烟系统设计,但应满足《烟标》及本《要点》的其它规定。
12.1.2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按《建规》及其它现行相关规范进行防火、防爆设计,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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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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